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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问答 »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驾驶人可能会涉嫌
TUhjnbcbe - 2025/4/8 18:44:00

接前文《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的职责界定及相关人员追究案例》……

(七)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违法驾驶人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调查主体。

刑事责任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了哪些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来实现。违法驾驶人及其他个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立案调查;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由治安部门立案调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或者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由刑侦部门负责立案调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由经侦部门负责立案调查。

作为法定的侦查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包括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质、交通违法记录情况、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载客人数或载货重量等,准确地查明犯罪的性质、时间、地点、动机目的以及手段、结果等案件情况。对调查收集到的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及时移交有关管辖的部门。

行政责任的追究形式以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方式来实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种类不得超出此范围。

民事责任的追究形式以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结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依法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履行民事责任。

(八)违法驾驶人涉嫌的刑事罪名及部分罪名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比较。

交通肇事罪:主观为过失,刑法第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云南罗平“8.11”单方翻车事故驾驶人。

危险驾驶罪: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刑法第条之一。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一般主体、单位,客体为公共安全和危险物质管理规定。主观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进行运输,刑法第条。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危险物品。关于毒害性物质,《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实务参考》中认为,是指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的极度危险性,被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物质,一般表现为“危险化学品名录”中限用、禁用的剧毒化学品。关于非法运输,多数观点认为,本罪实际上打击的是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具备合法运输资格、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法改装普通货运车辆、罐体运输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伪装为普通货物运输等。对于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有严重超速超载等行为的,不宜以此罪论处。关于该罪,年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为保证教育设施安全使用的人,客体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主观为过失,刑法第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湖南长沙岳麓区“7.10”重大道路交通(校车)事故中,校车驾驶人存在超员驾驶,在临水、窄路、弯道和下坡机耕道上违法超速和不按照审核路线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校车冲出路面坠入水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主体、单位,主观为过失,刑法第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四川达州“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法改装、严重超载的货车驾驶人,因制动失效在转弯处失控向右侧翻,将在右侧正常行驶的客车挤撞翻坠致桥下。货车驾驶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客车驾驶人虽然对事故发生没有直接责任,但超员3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重了事故后果,被认定为重特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为过失(对损害结果而言),刑法第条,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茂高速“8.26”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中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运甲醇被追尾货车驾驶人,虽然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但其对甲醇的泄漏和燃爆起火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般主体、单位,主观为故意,刑法第条。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运输爆炸物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为故意,刑法第、条,以驾驶交通工具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一般主体,主观为过失,刑法第条,实施使汽车等遭受破坏,发生倾覆、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人员(非驾驶人)引起该情形的,按此罪对待;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过失引起该类情形的,则按交通肇事罪对待。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强调的是生产、运输等中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是一种复合罪,它对危害的结果并不要求达到重大事故程度,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爆发的,就构成犯罪;在非法违法物质运输途中其本身就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比如运输数量超过标准的毒害性、放射性危险物质,此时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的,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导致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虽然驾驶人实施的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但并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事故中不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就应当依照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或者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其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运输等的人员,只能发生在生产、运输等过程中。

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当):生产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违反安全规定操控运输工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运输人员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人员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交通肇事罪;因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运输人员在交通管理范围外的生产作业场所违反运输工具操控规定或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隐藏或者遗弃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消极的不救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对被害人不管不顾,直接离开事故现场;故意杀人(隐藏或者遗弃致人死亡)罪有积极的行为,表现为将被害人带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实践中,还将以下两种情况按故意杀人(伤害)罪对待:一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故意将被害人撞伤、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避法律追究继续行驶,致使被害人被拖挂致死(伤)的。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一个为故意,一个为过失。在客观方面,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有3个特征:一是,运输行为本身即违法,通常表现为不具备合法运输资格、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法改装普通货运车辆、罐体运输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伪装为普通货物运输等。二是,不要求发生后果,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即构成本罪。三是,运输对象仅限于危险物质。在犯罪客体方面,两罪都侵犯了公共安全,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侵犯的还有危险物质管理秩序,交通肇事罪侵犯的还有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主要观点来源于:《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实务参考》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编,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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