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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26 17:09:00
                            

图:刘宁

6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在上海东方环球企业园区举行。会上,上海静安法院通报了该院年7月至年4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附白皮书:

静安区人民法院

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的大背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产能过剩行业加快出清,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新特点,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出了新要求。为妥善调处劳资纠纷,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现将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年7月至年4月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概况

(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收结案实现良性循环

年7月至年4月期间,静安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共计收案件,结案件,同期结案率.16%,保持了案件审理的良性循环。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结案件,占比60.13%;调解结案件,占比18.97%,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结案共计92件,占比14.79%,调撤率合计为33.76%;裁定驳回起诉2件,占比0.32%;移送及与本院其他案件并案审理等案件共计36件,占比5.79%(见图一)。

图一:年7月至年4月静安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方式对比图

从案由分布情况看,年7月至年4月期间审结的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仍然占比最大,为件,占结案数的86.01%。其余纠纷结案数依次为:劳务合同纠纷43件,占6.9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13件,占2.09%;工伤保险待遇纠纷12件,占1.93%;人事争议12件,占1.9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件,占0.32%;竞业限制纠纷1件,占0.16%;其他劳动争议4件,占0.64%(见图二)。

图二:年7月至年4月静安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案由对比图(单位:件)

与往年相比,劳动合同纠纷、人事争议所占比例有所上升,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劳动合同纠纷诉请复合化趋势更为明显,劳资双方的诉求也更为多元,其中部分劳动合同纠纷中包含了当事人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违约金、确认劳动关系、追讨劳动报酬等诉请。

(二)案件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个案的处理难度亦有所加大。主要表现为:上诉率仍持续走高,案件调解撤诉率与判决率相差甚远。调撤率33.76%,为判决率60.13%的一半左右,反映出劳资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趋向尖锐,致案件调解的空间不大。

(三)劳动者起诉案件较单位占比高,仲裁分流案件效果明显

年7月至年4月期间,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案余件,结案余件。其中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的案件为件(劳务合同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无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案件数为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收案数的比重为65.22%;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案件数为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收案数的比重为28.18%。劳动仲裁委员会分流案件效果明显,大大提高了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效率,同时为法院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有力支持(见图三)。

二、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济运行状况。从企业关停并转迁及经营产生的纠纷中可以窥见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劳资纠纷的特点。而了解本区域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产业性特点

随着静安区“十三五”规划的深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呈现出高端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新兴行业集聚发展的良好态势。而某些传统制造业、环境污染性行业因无法适应产能升级的要求被淘汰。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生产性服务业为主,高端现代服务业、传统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高新技术行业均有涉及的特点。其中生产性服务业、高端现代服务业涉案比例较高,企业类型多集中于房产经纪、管理咨询、金融信息、文化科创等。这一特征也表明静安区近年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区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已初显成效。

(二)群体纠纷行业性特点明显

年7月至年4月间,静安法院共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20批件,占收案总数的22.54%。其中34件因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企业转型整体搬迁所致,占所有群体性纠纷的24.29%;14件因二手房市场低迷,房产经纪公司集体裁员所致,占所有群体纠纷的10%;其余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将劳动者的社保交由案外公司代为缴纳、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致。上述群体性案件从行业分布看,用人单位多为传统制造、餐饮、房产经纪、零售、物流等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占比75%左右;从所有制性质及规模看,几乎均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占群体性案件的90%以上。所涉岗位多为欠缺核心竞争力、可替代性较高的岗位。此外,静安法院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虽系群体性案件,但个案之间情况又有所不同,一批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至四种不同情况,故加大了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三)涉外籍劳动者案件增多且处理难度大

国际化一直以来是静安区的发展方向之一。以建设具有国际要素资源配置能力的全球城市核心CBD区域为目标,一系列政策相应出台,吸引外资能力进一步增强,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所增加。年7月至年4月间,静安法院共受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10余件。诉讼请求主要集中于恢复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绩效奖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金等。其中涉及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的案件占所有涉外案件的50%左右。

涉外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其一,涉诉企业以教育、传媒、咨询等高端服务业为主。其二,涉诉群体中涉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多。从涉诉劳动者来看,涉外劳动争议案件中涉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多,占比达到30%左右,且诉求大多与绩效薪酬、年终奖、住房补贴等高薪酬待遇相关。其三,涉诉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调撤率较低。由于涉外商独资、合资企业较多,案件涉诉标的大,诉请复合化程度高,案件事实相对复杂。同时,由于中外法律文化的差异,外籍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同度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该类案件的处理难度。

三、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难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产业革命形成了新业态模式,也使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开始发生变化,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劳资双方的利益协调机制形成挑战。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身份不再是纯粹的生产资料的提供者,而是在具体的交易中通过技术,为资源所有者和需求者搭建交易平台,其本身的职责更侧重于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监管。另一方面,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自主性较强,接受管理模式较为松散。往往以自己的技能独立开展工作,可自主决定工作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司法实践中主要反映出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目前位阶最高的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立法。该通知确立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该标准在认定传统行业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处理涉互联网平台的新业态案件时,其严苛的从属性标准不适用于新业态下的灵活、复杂的用工模式。处理新业态案件缺乏可遵照的依据。

2.新业态用工从属性弱化。劳资双方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显著的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指挥管理的强弱程度。新业态从业者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平台管理,但在工作时间安排、工作任务的完成上有更多的自由度,缺乏传统劳动关系下紧密的人身依附性,故从属性认定较难。

3.排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难。平台为规避风险,往往会与劳动者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系兼职劳务关系”等。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属法定范畴,不应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但双方的意思表示又是缔结劳动合同的必要元素。故排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难以统筹兼顾。

(二)用人单位擅自变更社保缴纳主体的法律规制问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上述规定可见,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主体并不完全一致的现状,导致用人单位为自身便利,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同时由案外人为劳动者办理招工手续,社保亦由案外人代为缴纳。劳动者据此诉请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虽然劳动关系的认定与社保缴纳主体以及招退工登记并无直接关联,劳动者仍实际在原单位工作,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社保缴纳主体以及招工登记主体的变更确实会给劳动者申领政府补贴、申请工伤及生育保险等带来一系列不便甚至遭受损失。对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应如何规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若劳动者就此遭受损失,损失如何认定,行政执法与司法如何分工合作,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使用顺序及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能否获得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为吸引并留住人才,除了提升劳动报酬,往往在福利待遇上给予优待,如给予法定年休假之外的福利年休假。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会就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的使用顺序及未休福利年休假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就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关于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使用顺序,第一种观点认为,就福利年休假的性质而言,系在法定年休假之外给予的福利待遇,故用人单位未就使用顺序作出规定时,应认定先休法定年休假;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用人单位未就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作出规定,故劳动者对此应有选择权,选择对其更有利的方案。关于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张按工资%的法定标准支付福利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自主给予的超过法定标准的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权就能否折现补偿以及折现金额作出规定,若无约定或规定,则劳动者不能获得折现补偿。司法实践需统一上述问题的裁判尺度。

四、延伸审判职能的举措

(一)召开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联席会议

为更好地协同处理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年10月15日至16日,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联席会议暨裁审例会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法院的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2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年8月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一年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及下一步打算,就新业态下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为下一步更好地统一静安区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和裁审思路达成一致意见,并就下一步更好地开展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相关工作达成共识。

(二)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静安区物业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静安法院应邀为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七工作委员会的近90余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专员授课:一方面,从如何规范物业行业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负责人作专题指导;另一方面,运用典型案例针对物业行业非沪籍人员多、流动频繁、从业人员队伍庞大、工作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从物业行业如何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合规监管,减少劳资纠纷等方面为人力资源专员作具体讲解,并进行互动交流。通过授课,区物业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和人力资源专员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了深入理解,并表示将规范管理、合规操作,为静安区物业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而共同努力。

针对大调研活动中企业的需求和建议,静安法院组织东方环球企业园30多家企业的43名人事主管来院开展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培训,并从审判实务角度详细讲解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不同情况及医疗期、孕期、年休假和高温费处理对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等十三个方面的问题,为民营企业规范管理、减少纠纷出谋划策。相关企业对静安法院在大调研活动中重视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劳动法规培训表示感谢。

五、妥善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一)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努力提升审判质效

1.不断提升审判水平,提高应对各类新型复杂案件的能力

近年来,非常规劳动争议频发,此类案件不同于以往欠薪、违法解除等案件,往往法律关系新颖复杂,对法院的审判业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如劳动者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分割股权;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脱密期义务、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等。面对越来越多案情复杂、争议问题前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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