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刚刚过去,这两天你是否已下单了心仪已久的“宝贝”?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介绍了一起网购退货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家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后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起诉网店最终被法院驳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此类诉讼中购买者与网店各有胜败。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网购情况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呢?
网购元花瓶退货被拒,买家认为应“七天无理由”
李某在某网购平台开了一家网店,销售花瓶等装饰物。一天,有人从该店购买了一只花瓶看样,随后以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60只花瓶。李某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在15天内享受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但在收货后的第六天,李某就接到了这份订单的退货申请,注明的原因是“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李某觉得事有蹊跷,毕竟买家看样满意后才下的单,于是致电买家确认情况。沟通过程中,李某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批花瓶是举办婚礼所需,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考虑到仍在规定期限内,李某同意了退货申请。
谁知,李某在随机查验被退回的花瓶时,发现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明显已被使用过。于是李某拒收退货快递,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经多次沟通无果,买家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买家诉称,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为完整、无破损的状态,商品自带的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却拒绝退货。
该案审理过程中,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其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确实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过。但其认为,花瓶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款,故商家应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返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已装水使用影响二次销售,驳回原告诉请
而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李某则对事情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
李某在庭审时则辩称,买家退回的全部花瓶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有明显使用痕迹,不满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出于商誉考虑,自己无法将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给其他顾客,这批花瓶对商家来说等同于报废。
那么,这批花瓶究竟是否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自认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情况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同时,虽然商家给出的15天退货承诺,但商品订单页面显示,要求“未使用”,故买家的做法也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因此,买家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包装盒有微小部分撕扯损坏,法院判决支持退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购买者与网店各有胜败,不少消费者的退货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年8月,张某花元在某平台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只美发造型夹。收货后,张某试用觉得这只造型夹不是很好用,不适合自己的头发,于是与网店客服联系希望能够退货,客服则表示让她在平台申请。
于是,张某在平台提起退货退款申请,并将造型夹用快递寄回给网店经营者戴某。不料,对方收到快递后,以包装盒破损、机身上有污渍等理由拒收,将快递退了回来。交涉未果,张某将网店经营者戴某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戴某称“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平台规定的,自己未同意原告退货,是平台系统自动同意张某的退货申请并将默认退货地址发给张某。
宝安法院认为,即使戴某并非其自愿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同意退货退款申请,但其作为选择了该平台的经营者,应依约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则。张某提交的产品交易页面显示卖家承诺七天退换,同时并无任何显著提示产品不得拆封、不得试用的告知,不能证明戴某有明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张某当庭出示的产品本身无肉眼可见的瑕疵,仅包装盒有微小部分撕扯损坏痕迹,戴某要求保证包装本身完好才能予以退货退款,已明显违背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
宝安法院认定张某诉请对方退还购物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合理的包装费用人民币元,并据此作出了相应判决。
什么样的网购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网购情况,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随机采访多人,发现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一规则,但却对具体条件并不清楚。
“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实并不只是电商平台的规则,实际上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妹表示,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相关内容,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陈妹律师同时告诉扬子晚/紫牛新闻记者,“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消法第25条对无理由退货制度作出了规定,而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根据消法和该办法,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但陈妹表示,对于这类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消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完好”的退货前提,办法则详细列举了“视为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以及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而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被明确为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此外,根据该办法,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陈妹还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超出日常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网购而主张退货的情况,不适用消法和该办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