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适合入区项目
小课堂
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赋予综合保税区更多创新性的支持*策,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
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兴业态发展情况,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年版)》。
总体要求
为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必须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引进适合入区的项目,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入区,禁止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基本*策
01
税收*策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3.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4.选择性征收关税*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策。
6.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8.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策。
(1)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策。经备案试点的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策;
(2)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策。
02
贸易管制*策
除法律、行*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03
保税监管*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04
外汇*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综合保税区
特殊贸易便利化措施
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3.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4.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7.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