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过去了,买买买之后,可能就面临着退退退了。
现在我们已经习惯了7天无理由退货,那么,对此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商家拒绝退货的话,我们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
1.传统的购物模式基本都属于“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类型的。
但是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电视、电话购物的崛起,很多消费者都选择在网络等非实体的途径购物。
这与传统的线下购物所不同的是,消费者在选择物品、在购货的时候,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摸到商品,没有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商品,不知道商品本身的质量到底如何。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相关权益,法律法规做了一些改变。
在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做了明确的规定。
2.根据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就是我们一直所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需要注意两点:
第1点是该条款适用的只是非线下面对面销售的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实体店销售不适用该规定,当然,商家明确约定的除外。第2点是时间是从收到商品之日起的,而不是从确认收货之日起。在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10条中进一步明确: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也即收货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3.当然,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
在“7天无理由退货”层面也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同时规定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五类商品:
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4.另外,即便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当然,消费者通常都需要将商品拆开查看的,因此该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9条则明确: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这里的“商品不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9条也以列举的方式,列示了具体判定标准: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普法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