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纳税义务,它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重要防线”。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01
工资单造假
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稽查,查实该企业通过工资单造假方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元,罚款25万元的处理决定。
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计提工资费用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不一致,一些月份甚至相差将近20万元。稽查人员查看账目中的相关凭证及企业纳税记录,发现该公司每月按工资表计提工资费用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却按不同的金额做账,并且记账凭证后只附一张银行代收付业务委托书,上面只有一个代发工资的总金额,并没有员工工资的详细发放清单。
税务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其进行了税法宣讲,该企业最终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真实工资发放清单和银行转款记录。企业负责人承认,由于工资实行提成制度,员工每月收入与其业务量变化挂钩起伏较大,为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采取了工资单造假的方式。根据该企业的违法事实,稽查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02
冒用身份
广东鹤山市地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纳税人举报信。信中称,当地某制造企业涉嫌通过虚列企业工作人员人数、虚增工资数额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但举报信中只提到企业存在偷逃税款问题,并未提供被举报企业详细经营情况、实质性资料证据等关键信息。
鹤山市地税局稽查人员结合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对举报信息分析后认为,该举报信中所反映情况真实度较高,决定对某制造企业3个年度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实施税收检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一、审核工资支出凭证。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二、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起征点的人数占比情况。
三、检查“账实”差异。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四、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经过核查取证,稽查人员确认,该企业通过非法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列10多名企业人员,虚增工资费用60多万元,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03
“借助”劳务公司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多万、罚款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
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04
转入“资本公积”
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组按照工作要求对A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该公司将上一年度形成的税后利润万元由“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了“资本公积”科目。
稽查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后当即作出判断,根据现行的公司法等规定,该公司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出到“资本公积”科目的行为应视同发生了两步操作,首先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出,等同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在此环节就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其次转入“资本公积”应视为个人股东对公司的捐赠。
该公司的个人股东张某在该公司占股50%,因此视同张某分得了税后利润万元,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
同时,由于A公司为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此过程中,A公司未能尽到代扣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05
燃油费、办公用品
某检查组日前接到对某大型垄断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检查任务,检查人员首先进行了案头分析。根据经验,检查人员认为,该垄断企业员工长期以来都是高收入、高福利,应将检查重点放在被查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履行上。
检查人员逐月抽查了部分员工个税的扣缴情况、核对了每月扣缴个税数与实际入库数,未发现问题。随后,检查人员锁定了下一步检查的重点,即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而发放给员工的现金或实物福利。
检查人员随即检查该公司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在对管理费用明细账检查时,有两个二级科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一是“燃油费”,二是“办公用品”。燃油费两个年度借方累计发生数均近百万元,而被查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中记载的机动车辆仅有7辆,且均为轿车。根据公务车的数量和已入账的燃油费支出,检查人员计算了一下,近百万元燃油费平均到每台车上,意味着每年耗油10万元左右,折算成行驶里程,最保守的估算,一台车每天要跑多公里。这是公务车不是出租车,每天多公里的行驶里程显然有问题。面对这些疑问,被查单位财务人员无法自圆其说,最后道出了“燃油费”背后的秘密:为少缴个人所得税,该单位采取限额报销燃油费的形式,向员工支付交通补贴,每月1次,由员工提供规定限额的加油票据,整数的燃油费票据就是员工报销的发票,以这种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未合并到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燃油费”问题确定后,检查人员将目标转向“办公用品”。检查人员逐月检查了这一科目列支的每笔费用的原始凭证。发现春节、中秋节、国庆节所在月份列支的“办公用品”票据明显增多,且数额大、金额为整数、未附所购物品明细。检查人员于是向开具以上票据的某大型商场发出了调查函,回复的情况证实,那些票据为被查单位从该大型商场购买购物卡的支出。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道出了“办公用品”背后的秘密。原来,每逢重大节日,被查单位都要向员工发放福利,原先发放实物,后来改为购物卡,为少缴个税,购卡时,让某大型商场开出“办公用品”发票入账,以购物卡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未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