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要区区的78.2元,*志霄跟永嘉县看守所“磕”了四年之久。
日前,网络上流传一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看守所涉嫌侵占人犯给养费的实名举报材料。举报人*志霄称,年,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在永嘉县看守所羁押四个月期间,自己78.2元的日用品费被无端扣除。“虽然这只是一笔小钱,很多人都劝我不要了,但我认为事情反映出的问题并不简单,所以坚持想要讨个说法。”*志霄告诉新*河记者,之后,他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嘉县看守所承认错误,退还侵占的78.2元日用品费。
令人没想到的是,这起官司竟打了四年之久,至今也没有结束。*志霄曾先后提起行*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均被当地法院一一驳回。“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了行赔、刑赔、民赔之外,还有哪种赔偿性质呢?”*志霄有点想不通。他说,自己在看守所时还丢失了一双皮鞋,之后也经历了跟讨要78.2元一样的情况,行赔、刑赔、民赔被驳回后,最后通过一纸《赔偿协议书》才成功获赔了元。
新*河记者了解到,针对申请78.2元赔偿一事,今年8月,*志霄已继续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浙江省高院已针对该案件立案审查。
查询看守所消费账单,发现多扣了78.2元
整个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说起。
年7月12日,*志霄因在温州某网络论坛上发帖批评永嘉县公安局、法院,被永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并刑拘,之后获刑一年。在法院审理阶段,*志霄被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四个月,之后转入温州市看守所羁押。年12月,已经刑满释放的*志霄,去永嘉县看守所接待大厅查询在所内的消费账单时,发现在刚进入看守所不久后,自己的现金账户上被扣除了78.2元。“我清楚地记得,刚进去半个多月后才轮到我开单购买物品,哪里来的78.2元支出?”*志霄询问大厅值班人员,一位辅警在查询后告诉他,这是在押人员刚进所后分发的一套日用品,包括牙膏、牙刷、拖鞋、脸盆的钱,这些都是需要自行购买的。之后,*志霄又找到永嘉县看守所一位副所长,再次询问78.2元的出处,该副所长同样告诉他,这是扣除的在押人员刚进所时的日用品费用,不止扣了他一个人的,其他人也都扣除了。
“这钱不应该从财*上出吗?”*志霄当即便表达了疑问。该副所长表示,*府财*没有这块拨款,除非有些对象在看守所一直被关到释放时,个人账户上都没有往里存钱,这种没有办法才从财*里出。
日用品费由财*拨付,怀疑看守所“违法侵占”
*志霄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48条规定:“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专项拨付。”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毛巾、牙膏、牙刷等日用品已由财*部门拨付,属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应该由看守所主动分发,这也是职责所在,而不是让在押人员自己购买承担。“*志霄疑惑道。
之后,*志霄向永嘉县公安局申请*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于财*预决算永嘉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日用品(年)核算一项”,该局答复称,“永嘉县看守所无专项在押人员日用品核算,只有人犯被服、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等杂费,年杂费预算为40万,决算支出.2元。”*志霄又要求公开关于人犯被服、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的单项预决算,永嘉县看守所答复称“该项*府信息不存在”。
“既然财*每年拨款40万,日用品费又明确规定是由财*出,那么为何又要扣除在押人员的?我当时进去的时候,整个看守所大约有人,而且每天都有人员进出,如果每人都被扣掉78.2元,那么总金额可就不是一笔小数目了。看守所究竟有没有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款项之嫌?“
看守所称民警“口头用语”解答,造成当事人的“误解”
在*志霄看来,既然永嘉县看守所扣除的78.2元涉嫌侵占,那么理应退还。*志霄先向永嘉县信访部门进行反映,在得到“不予受理”的回应后,年1月,*志霄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判令永嘉县公安局看守所侵犯财产权的行*事实行为违法,应退还78.2元给自己。
对于78.2元的支出,永嘉县公安局在法庭上辩称,永嘉县看守所收费合理合法。*志霄在被羁押当日收到的永嘉县看守所发放的全部物品清单为被子、拖鞋、牙刷、牙膏、毛巾、口杯和香电(以下称全套日用品)。依据《看守所条例》第24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志霄在被羁押当日并未携带被褥、床单,且其随身穿着的鞋子并不符合收押标准,故永嘉县看守所按照统一标准发放了全套日用品。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公通字()87号)规定,看守所人犯的被服、日用品费用属于人犯给养费范围,确实属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但是根据《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1号)规定,人犯给养费中的衣被费仅限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志霄不属于其中任意一种,他应按照《看守所条例》中规定自备衣服、被褥,后永嘉县看守所为其代为购买了被子和拖鞋共价值78.2元,其他日用品均由永嘉县看守所免费提供。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使用《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那么,为何当时看守所人员称78.2元为牙膏、牙刷、拖鞋、脸盆等日用品开支?永嘉县公安局辩称,永嘉县看守所辅警和民警在告知*志霄时并未对全套日用品加以区分告知,系辅警和民警口头用语,口头用语的不严整性导致了原告误解,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看守所的以上理由,*志霄在法庭上予以了反驳。*志霄表示,当时他刚进看守所时被关押在过渡监室,里面有十四五个人,大家用的都是统一发放的被服和拖鞋,没有一个人是自己带去的。此外,看守所也并未告知自己有代购这回事儿,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并未提供出被服和拖鞋各自的进货渠道、价格等。并且,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管理的通知》(公监管[]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巧设名目违规收费,看守所不得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收取‘服装费’、‘被褥费’、‘洗澡费’、‘理发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设立的费用。”“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这条规定是不是也证明了永嘉县看守所违规收费了呢?”
官司打了四年没完,多次上诉均被驳回
尽管*志霄和永嘉县公安局各执一词,但瑞安市人民法院却并未给出调查结论,而是以“永嘉县看守所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场所之一,如*志霄认为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其财产权,应当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提起刑事赔偿申请”为由,驳回了*志霄的起诉。年11月,*志霄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被以相同理由驳回。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志霄的行*诉讼再审申请。“我研究了国内很多判决案例,法院都把看守所作为行*机关对待,其所内行为属于行*行为,所以我始终认为本案也应属于行*赔偿范畴。“
行*诉讼这条路被“堵死”后,*志霄无奈转向刑事诉讼。年8月,针对*志霄提出的刑事赔偿,永嘉县公安局出具了《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认为*志霄请求事项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之情形。*志霄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年3月,温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以相同理由驳回*志霄的国家赔偿申请。法院认为,虽然*志霄个人账户78.2元的扣款行为发生在刑事案件程序过程中,但永嘉县看守所的扣款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情形,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法定赔偿条件。“既然法院认为本案既不属于行*赔偿,又不属于刑事赔偿,那么只剩下民事赔偿这一种了。”*志霄心想。
年6月,*志霄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过,永嘉县人民法院以“看守所为*志霄代购生活用品等行为属司法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志霄的起诉。年7月,温州市中院以同样理由驳回*志霄上诉,维持原判。“行赔、刑赔、民赔都被逐一驳回了,究竟还有哪种赔偿途径?我只是让法院给个明确说法,究竟永嘉县看守所有没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会这么难?”
“打官司不是为自己,为了彰显法治精神”
“为了区区的几十块钱,跟看守所没完没了打官司,值吗?”在过去四年中,*志霄曾被无数亲友问道。*志霄却始终认为,这起官司不是为自己而打,而是为了彰显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社会进步而打。“只有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才能促进行*机关执法更加规范化、透明化。”
*志霄跟永嘉县看守所“较真”的,其实并非只有这一件事。年7月12日,*志霄出狱当日在领取被扣押的物品时,发现自己所穿的皮鞋不见了。永嘉县看守所承认鞋子是在看守所不见的,却拒绝给予相应赔偿。*志霄先是找到永嘉县公安局控申科反映问题,在没有得到回应之后,年12月起不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鞋子或按折旧价赔偿。之后,*志霄几乎经历了跟讨要78.2元一样的境遇,行赔、刑赔、民赔被各级法院逐一驳回。在*志霄的不断申诉下,年10月,永嘉县公安局最终与*志霄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承认看守所存在过失,认为此事属于“民事赔偿”,一次性现金赔偿*志霄元,要求*志霄不再追究此事。
年10月15日,针对*志霄和永嘉县看守所的官司,新*河记者致电永嘉县看守所一位负责人,试图了解更多详情。该负责人以有新闻纪律为由,要求记者跟永嘉县公安局*治处联系。新*河记者拨打县公安局*治处一位负责人电话,该负责人表示,县委县*府一直都很重视此事,一直在积极解决,看守所费用出处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他(*志霄)想走司法途径解决,我们也支持。”
年8月30日,针对78.2元日用品费赔偿官司,*志霄仍在做着最后的努力,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再审申请。目前,浙江省高院分别受理这两起申诉,民事诉讼再审申请已处于立案侦查阶段。“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永嘉县看守所究竟有没有侵占这78.2元,我期待这次省高院能给出一个明确答案。”*志霄表示。
新*河记者:郭吉刚
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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