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配备、管理等,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岗位和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3.相关职责
3.1总经理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配备提供资金、人力等资源。
3.2安技部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配备的标准,并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3.3安技部按规定实施劳保用品的采购。
3.4各生产有关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4.管理要求
4.1发放给职工使用的护品,必须是经国家或省劳动行*部门批准的防护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部门认可的护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产品。
4.2安技部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对购置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3保管员负责保管,领发和回收劳动防护用品。
4.4安技部应按照《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4.5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专物专用,妥善保管,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发现失去安全效能或超过有效期的,立即报废。
4.6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应建立台帐制度,凡发放到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本人签字登记,部门领取发放做好领取数量发放登记,交代发放要求,确保防护品如实发放到每位员工手上,做到可以追根溯源,集体用劳动防护用品也应登记签字。
4.7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8特殊工种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4.9凡因工作需要在本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发放。
4.10员工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11劳动保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出现防护功能降低、不耐用等情况时,应进行回收报废处理。
4.12保管员应该避免劳保用品丢失,保证库存充足,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求。
4.13每日领取发放与归还的防护品,则需要做好每日登记并核对,如对讲机、手电筒等用品需要补充电量的用品,每日做好检查与维护保养,达到保证满足工作需求。
5.劳保用品的赔偿办法
5.1凡是员工将劳保用品无故损坏或丢失,按成本价在公司有偿购买。
5.2凡发给部门、车队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与破坏,如遇丢失与破环,要查清责任,按价赔偿。属于借用,必须按期归还,如拒不交还者,按原价扣款。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