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项目范围内的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和日常管理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的“劳动保护用品”,即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保护装备。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特殊劳动保护护用品。
第四条项目物设部/安全部负责对各单位劳保用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分包队伍负责对本项目内的劳保用品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物设部、安保部负责对本项目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更换、报废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分包队伍应建立和完善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相关规定。物资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二年以上,以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条大批量劳保用品由项目部按公司相关程序统一采购配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救生腰带等;小批量零星劳保用品由各分包队伍自行采购,如电焊手套、口罩、防护面具等。各分包队伍采购劳保用品时,应查验劳保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保用品不得采购,以确保所采购的劳保用品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八条项目部统一采购的劳保用品,各分包队伍应提前一个月将《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单》报项目物设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物设部实施;
各分包队伍自行采购的小批量零星劳保用品,由分包队伍劳保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单》,报项目经理审批后劳保负责人实施。
第九条特种劳保用品必须到特种劳保用品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特种劳保用品的企业直接采购。特种劳保用品必须,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和劳动安全标志(LA)。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安全带》(GB)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劳保用品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后放入劳保用品仓库,入库后应整齐有序放置。仓库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仓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应特别注意防潮、防霉防火和防盗。
第十一条安全/物设部门负责人对特殊劳保用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抽检人员应熟悉特殊劳保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第十二条劳保用品验收人员须按照数量、质量、规格等项目对采购的劳保用品进行认真检查,严把质量关。
第十三条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包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给员工本人,并负责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而且劳保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来替代应当配备给员工的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劳保用品发放人员一般由劳保用品仓库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劳保用品的入库登记及发放工作。劳保用品发放人员须根据验收单做好劳保用品的入库登记,应熟悉劳保用品的使用性能和保护要求,熟悉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严格按照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做好发放记录,填写劳保用品发放登记表。
第十五条劳保用品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清楚该用品的使用方法,并遵照产品说明书使用。而且须在使用前对其保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劳保用品一经领用后,使用人员应注意爱惜保护、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各分包队伍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宣传配戴劳保用品的必要性,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使员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以确保工作过程中员工得到安全保护。施工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及培训时间。
第十七条需要配备绝缘用品、安全带、救生衣、安全网等特殊保护用品的工种或施工场所,领用人员必须凭物设部发出的领料单到劳保用品仓库领料,领料后须妥善保管,待任务完成或工程项目完工不再需要时归还到劳保用品仓库。
第十八条安全员和使用人员应检查绝缘用品、安全带、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网等特殊保护品的质量,保证其使用安全有效,在可以的情况下可重复使用,当其效能达不到保护要求时可交回劳保用品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视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维修、更换或报废。
第十九条劳保用品发放人员应根据劳保用品的入库登记及发放记录情况,做好劳保用品统计表,并需认真清点库存,明确劳保用品余、缺情况,为后续劳保用品的采购、使用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员工劳保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员工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不正常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绝缘手套等特殊保护用品的,各单位应依据有关细则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