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痔图片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呼伦贝尔,加油疫情防控知识小课堂
TUhjnbcbe - 2023/4/25 18:12:00
北京著名扁平疣医院 https://m-mip.39.net/czk/mipso_8629850.html
                            

1.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

(1)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立案侦查。

(2)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处罚。

(3)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4)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妨害公务行为的法律适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受人民*府委托开展疫情防控等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需要特别注意在疫情防控中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开展工作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刑法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府从事的其他行*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制售伪劣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行为的法律适用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防控期间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

(1)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散布谣言,慌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罚。

5.对于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人员,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主动申报、瞒报、谎报个人行程或健康状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规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府相关其他部门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百三十条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其他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作者:四川法制网)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闻宣传科

来源丨训练支队

编辑丨李枝远

审核丨王丹

原标题:《疫情防控知识小课堂(十四)》

1
查看完整版本: 呼伦贝尔,加油疫情防控知识小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