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广州宣布,疫情防控严格贯彻落实国二十条后,放开疫情严格管控的趋势已日趋明朗。在这种形势下,疫情防控更强调个人的防疫责任,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考虑新冠病*当前变异株奥密克戎的高传染性,落实好个人自身防控责任,首先要做好个人防护。因此,个人尤其是家庭对防护药品和防护用品是有刚性需求,会进行必要的屯储。
针对员工对防疫用品的刚性需求,有些效益较好的单位考虑集中采购防疫用品,用于作为员工福利激励或者保障正常生产物资,身为财税人员,可以提出哪些专业建议呢?
其实,对于单位发放防疫物品,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分析如下:
方案一:全员发放实物福利。
1.增值税:由于采购物品用于员工福利,采购物品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2.个人所得税免征。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明确,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优惠*策延期到年底)
3.企业所得税:福利费支出在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如果当年度有其他福利费列支,防疫用品有可能不能全额税前列支扣除。
方案二:视为劳保用品管理。
企业采购防疫用品后,不全员发放,作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按需领用,同时建立领取明细登记管理。税费情况如下:
1.增值税,防护用品用于生产经营,采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可以让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人所得税,由于没有发放到员工手上,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防护用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支出可以全额列支扣除。
综上,单位采购的防疫用品,采用视同劳保用品进行管理,能带来较优的节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