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处罚决定书〔〕15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培训课件存在误导内容。柳鹏飞时任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人事行*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经查,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于年3月在太原市举办名为“邮保协同储期共赢”邮*代理保险期交特训营培训班,参训人员包括该公司银保内勤人员、银保客户经理以及部分合作银行网点销售人员等。其中,银保客户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可以开展自营业务获取佣金收入。培训过程中,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营销能力提升培训,在名为《精准获客营销能力提升》的培训课件中存在误导销售内容。如:在“电话邀约中打消顾虑的技巧”部分,存在“一、数字化。交费3年,第5年开始,您就可以每年或每月领取年金啦,如果不领,每年都有利息,比如按3.5%来算,您就可以领XXXX元……。二、对比法。您这个钱,一直放在活期里,您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用处,不如放在这个产品里,您看,活期是0.3%,定期5年也不过是2.75%,这个产品现在计算的利率是3.5%,是活期的11倍多呢”等内容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处罚:对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