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岗定编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
第二条各地区公司制定、调整本单位薪资结构体系以及工资调整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等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其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须报集团高层会议于每月上旬研究后实施。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各地区公司决定并按章办理,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六条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均须按照集团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28日前将花名册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员工入职、离职办理时间及转正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1日。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外派员工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公司负责,确需申请继续在广州购买社保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集团驻地直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当地公司负责,每月30日中午12:00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各地区公司在每月25日申报下月月度及周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中心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天前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并下发。财务必须严格执行资金计划,资金中心负责对地区公司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贷款计划、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须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3、向银行贷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4、地区公司的涂销、利息支付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
5、地区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地区公司拨付集团公司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拨付地区公司款项,万元以下(含万元)由集团总裁或常务副总裁审批,万元以上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五条对外付款审批
1、地区公司除权限内个人借款、涂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以外的对外付款(如工程款、归还贷款、地价款、*府规费、广告费等),万元以下(含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2、除工程预借款以外的特殊情况付款,3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审批;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工程预借款不超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进度款总额10%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10%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款与累计进度总额、进度已付款。当月工程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当月对外支付进度总额的3%。
4、年7月1日后,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款项支付,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须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六条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
1、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2、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实施,每项目半年不得超过15万元、全年不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3、业务费的开支,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万元(含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50万元(含50万元)。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当面口头向集团常务副总裁汇报情况,并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4、业务费不允许分解给各部门、不允许设限额、不允许用任何委托或签证形式处理,各地区公司负责人须严格把关。
5、业务费年终节省金额的30%部分用于奖励,地区公司负责人占40%,其余60%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分配奖励给相关员工。
6、各地区公司负责人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
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累计余额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置、报废、处理必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已完成立项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支付,按对外付款审批程序执行。
2、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单件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批次原值总额万以下(含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地区公司对外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地区公司对外捐赠、赞助支出,每一个项目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超额部分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第三章档案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归属集团监察室直管,负责当地公司档案、印章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综合档案的直接管理工作,并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设计、招标、工程、预决算等部门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所有公司级印章(不含财务印章)及行*人事、招投标、工程部等部门印章的直接管理,并依据集团印章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其它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批权限
1、单项累计工程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按审批权限签订合同。
2、工程类合同,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3、年度合同,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超过万元的再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审批。
4、其他类合同,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万元以上再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审批。
5、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审批,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万元以上的合同,报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再按集团上述权限报批。
6、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大型设备合同、地区公司再签订项目合同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7、各地报建类合同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8、地区公司销售合同范本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主管营销策划的副总裁审批。
9、合同发生变更,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增加超过20万元(含单项累计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工程类合同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金额增加超过60万元(含单项累计金额6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其他类合同变更增加金额的,直接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合同发生变更,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减少超过20万元(含单项累计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合同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其他类合同变更减少金额的,直接报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
10、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地区公司再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如确有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战略合作单位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总裁审批。
11、各种赔偿、补偿、奖励及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理合同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12、严禁对超出地区公司审批权限的合同进行拆分,确因实际需要对原合同承包范围另行发包,按集团规定权限报批。
13、集团年度材料、设备合同补充合同须按照定标流程定标后报集团总裁审批。
14、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及正常生产经营中的非正常合同一律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其他规定
1、金额万元以上主体、精装修、园建、智能化施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物业代理合同、园林设计合同、酒店经营代理合同、六大中心经营代理合同由集团签订,各地公司盖章。
2、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形式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
3、严禁各地公司及属下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不合格单位提供挂靠,使违规经营活动合法化。
第二十五条合同备案
各地区公司于每月5日前须集中将上月签订的万元以上的所有合同(复印件)报送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标准化
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需按相关权限进行报批。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约监督
1、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各地区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派专人对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董事局领导;对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典型问题发出履约提示函、建议函,并跟踪监督整改。
2、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必须设专职合同履约监督人员,对本单位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对所有合同对外付款进行审核并建立合同付款审核台帐。
3、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须对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发出的凡涉及重点合同条款的内容,如:重大质量事故问题、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的函件进行审核。
4、地区公司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合作方经济索赔申请,索赔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收到书面函件7日内(或合同约定时间内)复函驳回相关申请;对方索赔申请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应提出初步意见报地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安排分管领导组织工程部、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招投标部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补偿意见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讨论出具审核意见报主管招标的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公司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合同重要信息台帐》与《合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汇总表》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主席。
第五章土地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公司新项目的论证、谈判、决策由集团投资中心统一管理,土地合同(含一手土地取得合同、二手土地取得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借款合同、拆迁合同等)的签订均须经集团投资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并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
对土地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订(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单方承诺、往来函件等)以及为履行土地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均须按上述土地合同审批流程审批。
土地招拍挂方案须报投资中心及集团主管副总裁、董事局主席认可后实施。
第三十条土地合同款项万元以下(含万元)的付款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后方可支付;万元以上的付款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再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十一条土地合同签订后,地区公司负责土地合同的履行,集团投资中心负责对各公司土地合同履约工作进行监督。地区公司须于每月20日前,将各项目土地合同的履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投资中心,由集团投资中心进行汇总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董事局主席。
第三十二条所有土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须在集团监察室备案一份原件、各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备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集团投资中心备案一份复印件。如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或复印土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均须按公司规定报批后从监察室借阅或复印,不得转借或私自备份。
第六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区公司实行重大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并协助处理。具体内容包括:(1)案件标的超过万元或标的虽未达到万元但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2)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审核各地区公司销售合同范本。
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法律事务中心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七章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地区公司必须报集团设计院审批的有:单体扩初设计、单体施工图、地勘布孔图及技术要求、小型中央空调配置方案、小区智能化配置方案。
第三十八条地区公司总工室应于单体施工图设计前组织当地设计院进行单体扩初设计,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设计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单体施工图设计。集团设计院可根据报审的单体扩初设计质量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总工室组织当地设计院到集团本部完善单体扩初设计直至审批通过。
第三十九条地区公司总工室组织当地设计院完成单体施工图,并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设计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下发。
第四十条地区公司如要求对集团设计院下发的规划方案和单体外立面方案进行方案性的较大调整,必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地区公司如需对集团设计院下发的设计要求提出变更,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集团设计院变更审查小组审核,属集团设计院设计失误的,应修正错误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属优化调整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其余设计变更由地区公司自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综合楼、运动中心及样板房软装方案由地区公司按集团设计院下发的集团标准方案实施。
第四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必须报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批的方案:钢筋含量控制指标、基础方案、主体结构方案、大跨度结构方案及用钢量控制指标、转换层结构方案、转换层平面方案、地下室结构方案、地下室平面方案、小区竖向设计方案、小区10kV以上供配电方案、小区采暖方案、小区水源方案、小区水池水泵房布置方案、小区室外管网方案、小区排洪方案、公建空调方案、公建热水方案、公建供配电方案、道路及桥梁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方案。
第四十四条设计方案须按《设计方案报审流程规定》报审,方案确认书须经过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签名确认。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凡采用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专项工程(如挡土墙、高边坡、基坑支护、堤岸、水利、加固工程、屋面钢结构等)均需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技术标设计方案的评审。凡预估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组织进行技术标设计方案的评审。凡预估工程造价10-万元专项工程,由地区公司总工室组织进行技术标设计方案评审。
第四十六条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不定期抽查施工图。施工图审核意见下发地区公司总工室;施工图抽查报告报集团主管设计的副总裁及地区公司董事长。
第四十七条钢筋含量控制指标应纳入设计合同,须在设计合同签订前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批。施工图下发前,地区公司总工室应对钢筋含量进行初步测算,若已达到控制指标则可下发,测算结果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备案。若未达到控制指标,须进行原因分析和设计优化,优化后仍未达到控制指标,应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小区竖向设计方案审批前须由地区公司总工室组织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集团设计院、集团预决算审计部进行现场踏勘,地区公司总工室在小区竖向施工图下发前需对土石方量进行测算,并将施工图和测算结果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备案。
第四十九条小区采暖方案审批前需由地区公司总工室组织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进行调研,并组织由社会专家参加的方案论证会。
第五十条地区公司总工室应按照集团设计院的要求整理归档单体施工图,集团设计院定期抽查、指导。
第五十一条集团设计院及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对地区公司设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考核。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五十二条招标审批权限
1、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等项目及预算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选择议标);预算金额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司进行招标、评标、定标。
2、预算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项目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定标;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项目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项目再报集团总裁审批;万元以上的项目,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合同变更,涉及合同中价格变化或补充的,须报定标审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公司审批,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6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总裁及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严禁把与原合同无关的工程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报定标及合同审批。
4、地区公司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完成的工程招标项目填写月报表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并提供相关的招标资料。
第五十三条合格单位的征召
1、预算金额万元以上(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集团公司和地区公司分别负责。地区公司必须提供3家以上合格单位。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地区公司负责。
2、地区公司负责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名单,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见面,或根据需要亲自带队实地考察,最终决定5家以上(含5家)的合格投标单位。
3、严禁推荐投标单位,否则,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十四条地区公司监察分室监督本公司项目的开标过程。
第五十五条对能够大幅节省成本的工程如桥梁、水利、基坑支护、外电、给水、消防等,进行设计和施工捆绑招标。
第五十六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每个地区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的10%进行抽检。
第九章预决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对地区公司的预决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工程进度款审核
地区公司每月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款项申请,预决算审计分部定期对主体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进行抽查。
第五十九条销售面积计算
1、预售面积
地区公司须在每期楼宇三层会验后7天内,确认实际施工图纸,按实际施工图完成预售面积的计算。同时委托当地房管局认可的测绘公司进行面积预测。自行计算的面积与预测面积核对无误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经审核后,地区公司才能上报房管局。
2、确权面积
地区公司须对测绘公司实测的确权面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协调后形成书面报告,经董事长签名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备案。
第六十条工程结算审批
1、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执行。预决算审计分部每月按结算份数的20%进行抽查。
2、金额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经预决算审计分部审核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万元以下(含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万元(含万元)的再报总裁审批,万元以上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3、结算时限:万元以下的5天内;~万元(含万元)的15天内;万元以上及主体工程、市*配套工程、园建工程25天内。
4、结算争议的裁决: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1%以下(含1%)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裁决,50~万元(含万元)或比例为1%~3%(含3%)的由集团总裁裁决,万元以上或比例为3%以上的由董事局主席裁决。
5、每月2号前,地区公司须将上月的工程结算进度情况统计表上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
第六十一条项目成本分析
新项目开盘前一个月,地区公司须组织预决算部、财务部、开发部等部门进行各类型单体工程的成本分析,并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
第六十二条大型土石方工程成本控制
挖填土石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万元以上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按《大型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采购供应管理
第六十三条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方式
1、由集团统一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的材料为人造砂岩、外墙砖、仿石砖、仿古砖、涂料、水泥瓦(含西瓦)、卫浴五金、洁具(含陶瓷、龙头)、抛光砖、瓷片、开关面板插座、墙纸、吸顶灯(含筒灯)、园林灯具、水晶灯、橱柜、入户门、户内门、门锁五金、木地板、阳台栏杆、铁艺门及围墙栏杆、室内铝合金飘窗台栏杆、电线电缆、给排水管及线管和管件、防水材料、地弹簧、排气扇。
2、由集团统一采购供应给地区公司的材料物资为厨房电器、对讲机、楼盘电瓶车、酒店会所物资(含乒乓球桌及挡板、钢琴、桌球台、健身器材、休闲沙发按摩床及技师凳、电视机、电脑、浴室防水电视、客房冰箱、保险箱、落地灯、台灯、电话机、清洁设备)、安全帽、保安装备、广告伞、制服。
3、由集团签订年度框架协议、地区公司负责签订合同并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淋浴间隔、智能化产品(含停车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数字硬盘录像机)、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给水阀门、钢塑复合管及管件、小型中央空调、空调机组、风机盘管、发电机组、电梯、变频供水设备、铝合金门窗、公共区配电柜、垃圾桶及园林休闲椅、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低压母线槽、高压电缆。
4、集团统一采购供应的全国性材料物资由地区公司申报材料计划、材料设备公司负责供应,属固定资产类物资地区公司申报时须附手续齐全的资产审批表。
第六十四条非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方式
1、非全国性材料物资由地区公司负责采购供应,其中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印刷制品、绿化租赁、饮用水、保洁服务、快递须签订年度合同。
2、地区公司签订年度合同及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项采购,合格单位征召须按以下方式进行:地区公司负责人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或根据需要进行考察,最终决定至少3家的合格投标单位。
3、非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均由地区公司组织招标,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项目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定标;采购预算金额50万以上的项目,经集团采购配送中心审核后,报集团主管采购配送中心副总裁审批。
4、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实施招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以议标,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五条地区公司监察分室监督本公司项目的开标过程。
第六十六条集团采购配送中心对地区公司的材料物资采购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每半年对每个地区公司采购项目的10%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营销管理
第六十七条项目定位由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牵头组织集团设计院、地区公司及代理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由集团设计院统一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六十八条各地区公司选定全案广告代理公司,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六十九条项目开工前,各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与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研究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七十条项目开盘围蔽方案、开盘活动布置方案、外展点或巡展方案、模型制作方案、3D或影视宣传片、参加各类房展会、户外广告等,须单独立项将具体方案及费用,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七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必须按照《开盘前重点营销策划及准备工作》要求,完成开盘前营销策划方案,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七十二条各项目原则上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宣传及开盘。
1、样板房装修完成并配置齐全。
2、售楼部装修完成,并按已批复的营销方案完成展示工作。
3、中心花园园林及销售区域周边环境完工。
4、配套工程完工。
开盘前的准备工作及上述四项,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按照《开盘前重点营销策划及准备工作》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盘。
第七十三条项目开盘前宣传投放计划,必须按照《开盘前媒体投放计划模板》的要求,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最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十四条项目定价必须按照《恒大地产集团项目定价管理办法》,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最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十五条各项目每周的营销推广审批,由营销品牌中心审核汇总后,每周一前将本周广告思路及媒体投放汇总表,经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最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十六条集团对各地区公司实施年度计划、经营指标、月工作计划管理与考核。
第七十七条每年年底前,各地区公司制定、上报后两年的各项目开发建设总体计划,经集团会议审议并报集团主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发文执行;开发建设总体计划每年年中修订一次。
第七十八条每月初或每季度初,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公司当月或当季度经营考核指标,报集团主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七十九条每月初,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地区公司制订各公司月工作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报集团主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条地区公司经营指标考核结果报集团主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一条地区公司月工作计划考核结果报集团主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地区公司须参考集团的计划管理模式实施内部计划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章综合管理
第八十三条各地区公司须遵照执行集团制定的行*后勤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行*办公、信息化、资产、接待、车辆、员工住宿等。
第八十四条集团财务中心、监察室、预决算审计部等驻各地区公司常设机构对各地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地区公司所有涉及法人、董事、监事、注册资金、章程、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必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八十六条没有集团公司发文或董事局主席批示,集团任何部门无权要求各地区公司上报书面报告、汇总数据资料等。
第八十七条集团副总裁及以上领导到地区公司视察、检查工作,地区公司负责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其他人员出差到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不得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
第八十八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到地区公司检查工作,任何人不得安排或接受宴请、旅游观光、健身娱乐和礼品。
第八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如有发生重大事件须及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九十条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十一条集团总部相关部门到地区公司检查工作,事先须书面报告报最高分管领导批准;检查完成后须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
第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地区公司的管理,各地区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集团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