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新时代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3月10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年5月份,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26号),为了确保*策的顺利落实,财*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同期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7号)。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内容。
“十四五”期间科普进口税收*策取得多处突破:
一是科普进口影视作品免税范围扩大。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免税认定范围从“拷贝、工作带”扩大到“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是新增一类免税科普用品。免税种类扩展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此次印发的《清单》进一步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包括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光学天象仪和高速摄影机在内的科普仪器设备;
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化石、标本、模型在内的科普展品;
包括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在内的科普专用软件。
《清单》自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对于已征应免税款,则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清单》与已印发的《通知》和《办法》共同形成系统的“十四五”期间科普税收优惠*策,将进一步助推这一“福利”*策加速落地,有利于推动新时代科普产业更好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
来源:科普时报
作者:陈杰
编辑:毛梦囡
审核:王飞
终审: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