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有诊疗白癜风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mbbdf/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24日讯5月24日,记者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年度滨州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典型案例公布,具体如下。
1、王江然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个判决生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年以来,王江然先后成立山东省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腾达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吸收多名被告人入职。
年,王江然被任命为相公堂村党支部书记,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选举、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年1月当选为滨州市第十届人大代表。
年以来,以王江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欺行霸市、称霸一方。该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工程,攫取了大量不法经济利益。为维护、扩大自身势力和影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严重干扰破坏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博兴县境内吊装工程和相公堂村周边工程形成重大影响,并利用保护伞的庇护,使群众信访举报得不到有效查处,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滨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江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淄博、王大涛等27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到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责令王江然等退赔被害人共计36.8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江然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江然案系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也是滨州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个判决生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是对农村基层治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王江然通过操纵选举,排除异己,在相公堂村兼任书记主任,吸收“自己人”进村两委班子,在相公堂村形成“一言堂”,统揽基层组织政权。他们强揽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笼络组织成员、加害触犯其权益之人,在相公堂村及周边区域确立了霸权地位,严重扰乱了农村基层治理秩序。
二是犯罪手段“硬暴力”与“软暴力”相互交织。该犯罪组织既实施了持枪聚众斗殴等一系列严重暴力犯罪,也实施了大量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硬暴力”是“软暴力”的依托,“软暴力”有随时向“硬暴力”转化的可能性,犯罪手段多样,社会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黑恶特征体现明显。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敲诈勒索、无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采用摆棺材、摆花圈、砸玻璃、泼油漆等方式恐吓、侮辱村民;采用断水、断电、砸门、挖沟阻路、半夜放炮仗等手段强拆逼迁;殴打工人、打砸施工车辆、恐吓、威胁等手段抢夺工程等等,严重背离良善风俗,伤害群众感情,影响极其恶劣。
滨州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判处组织者、领导者王江然有期徒刑20年,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为弘扬正义,净化社会风气,助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本案开庭时,滨城区法院组织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当地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有效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教育引导作用,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许某某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两次纠集他人盗窃无棣县海丰街道办河东许村村西马颊河河坝上的土方,销售得款1万余元。经鉴定,被盗土方余方,价值余元。被盗河坝土方位于无棣县德惠新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有资源,目前该位置仍存在高约2米的垂直断面,尚未进行修复治理或损失赔偿。经鉴定恢复河坝地工程造价为1万余元。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惠新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壤,涉案价值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赔偿修复治理费用人民币1万余元。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非法取土类犯罪是我省常见的犯罪类型,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生产种植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这类型犯罪的惩戒和对损害结果的修复,直接关系着生态文明建设和三农事业的发展。非法取土一直是较为常见的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非法取土案件往往取土量不多、涉案金额较小、罪名难以确定,在刑事案件处理和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本案结合物权法对土地所有权的认定,从土壤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将非法取土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国家、集体财产,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课以刑罚,在定罪上实现了新的突破,为解决“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非法取土行为,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3、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入选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博兴县农村租赁一处院落,通过被告人高某从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购进废弃浆渣非法提炼含铜物质,被告人马某、王某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并将处理之后的废渣通过被告人李某贩卖至淄博某公司。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单位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同意,自年起在该公司内设置车间非法处理废弃浆渣。被告人张某、韩某分别为公司日常全面负责环保事务的副总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商定将公司产生的废渣交由高某处置。经博兴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马某、王某等人污染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涉案污染土地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万元,另委托鉴定费共计26.3万元。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马某、王某、高某消除危险,清理现场剩余废渣,对被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进行土地复垦;如不能恢复原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因非法提炼含铜物质造成的建设用地、其他林地、水浇地等恢复原状费用共计万元,鉴定费用26.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高某、李某、被告单位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某、韩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判处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马某、王某、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消除危险,清理现场剩余废渣,并进行土地复垦,将土地恢复原状,如不能按期处理,判令四被告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26.3万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人明知其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资质,仍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随意排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的期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体推进。该案的依法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既严厉惩处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又对规范危险废物处置、预防遏制此类犯罪,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有着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孙某诉由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入选全市首届“十佳以案释法优秀案例”
年9月20日,由某向孙某借款元。年12月5日,由某重新为孙某出具借款元的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后由某偿还孙某借款元。后因还款问题形成纠纷,致孙某诉至法院。由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由某向孙某借款发生在由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主张由某、王某共同还款。
由某向孙某借款元,已偿还元,尚欠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为凭,孙某催要借款,由某理应偿还。本案借条系由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孙某作为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孙某以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判决: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元,驳回孙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条系由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孙某作为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孙某以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解释》虽然分别规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这就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