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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报销私人行程费用,与公司争执不断终被开除
被告员工于年6月入职公司,任财务经理。年12月5日-12月15日,原告公司安排被告赴美波士顿参加会议,被告同时计划12月17日-12月19日的私人行程,公司允准。被告在波士顿会议结束后,欲搭乘飞机取道赴其他城市,因遇恶劣气候,被告在机场逗留,未完成私人行程而回沪。之后,被告申请报销在美期间的费用,其中包括因私人行程而在机场逗留期间所产生的住宿、餐饮、交通、通讯等费用约2,元。被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熟知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被告将私人行程的费用作为公差费用一并予以报销,显然违反报销制度。公司以此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支持被告员工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起诉。
员工报销费用是私人费用还是共用,法院如何判断?
那么被告申请报销的这部分费用究竟是公务费、还是因私费,这是双方的争议。
被告之所以在芝加哥逗留数日,源于芝加哥12月16日、12月17日遇恶劣气候,导致芝加哥的航班被取消,这也导致原计划从芝加哥前往格林威尔的被告,被迫在芝加哥逗留并产生费用。
被告在芝加哥逗留的真正意图是要去格林威尔,而不是要回上海。
被告在波士顿完成工作后,本可以从波士顿直接回沪,也可以通过其他如纽约、旧金山等地转机回沪,从芝加哥转机并非回上海的必经之路。被告之所以取道芝加哥,就是为了完成私人旅行,芝加哥是被告私人行程的开始地,因此,被告在芝加哥逗留产生的费用,应当属于私人行程费用的一部分。
被告私人行程的费用并不是仅指在格林威尔产生的费用。被告作为财务部门的负责人,需处理员工申请的各类费用的报销,被告应当谙悉财务报销的相关政策,也应该可以明确区分公务费与私用费的界限。
被告将此次私人行程产生的费用作为公务费用予以报销,显然是不实的报销。
原告(公司)对被告(员工)假公差之际安排私人行程予以允准,此举对被告的作息而言是相对宽松的,按理12月19日已是工作日。原告批准被告12月17日-12月19日的私人行程,但它并不意味着原告同意对被告私人行程发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综上,原告以被告虚假报销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原告规章制度的规定,原告的解约有法可依。原告不同意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不同意向被告支付工资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员工报销费用是公共费用还是私人费用的判断。争议的焦点是费用的定性。本案法院采取从严判断的观点,认为逗留产生的费用非共用必要费用,因此应当作为私人费用列支。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员工的身份。由于员工本人是财务人员,因此对于员工的财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