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8日起
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你我的生活,会有哪些具体变化?
日常出行、愿检尽检、出入境、进口货物……
月8日新规汇总
↓↓
在此之前,国家卫健委网站于年2月26日、27日曾相继发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在内的5个配套方案。
为了规范指导各地做好“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也于近日专门印发第十版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
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开展社区全员核酸筛查
《方案》提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
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为保证居民检测需求,要求社区保留一定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要充足供应抗原检测试剂。
医疗机构不再以患者核酸阴性或者阳性进行分诊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2月27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乙类乙管”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收治核酸阳性患者,按照患者诊疗需求采取分级分类收治。医疗机构不再以患者核酸阴性或者阳性进行分诊,而是根据患者诊疗需求就医。
企事业单位阳性人员可居家办公,学校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根据《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升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通风换气;加强工作人员症状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可居家办公;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加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不再抽样检测
海关总署网站年2月28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明确,自年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公告还提出,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此外,自年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检测等措施。
恢复受理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申请普通护照
国家移民管理局年2月27日发布公告,自年月8日起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包括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恢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恢复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等。
国家移民管理局还将逐步恢复陆路口岸(通道)客运通关,有序恢复陆路口岸、边民通道旅客、边民出入境,边民通道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开通,依法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恢复毗邻港澳口岸边检快捷通道,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可经边检快捷通道通关。
此外,水运口岸客运通关也将逐步恢复,允许符合条件的水运口岸恢复客运班轮旅客出入境;国际邮轮旅客出入境将试点恢复,依法签发登轮、搭靠证件,对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籍船员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取消“不登陆、不登轮、不搭靠”管理措施。
这些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论处
年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年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乙类乙管”,个人防护怎么做?请收好这份提示“乙类乙管”后
我们每个人应该如何做好个人防护呢?
上海市健促中心提示
↓
个人日常防护请做到:
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注意咳嗽礼仪,少聚集,接种疫苗。
保持规律作息、锻炼身体、多喝水、健康饮食、良好心态等健康生活方式。
定时开窗通风。做好居室日常卫生。
出行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