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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单位的人事费,这通常是很常见的,比如读者说,审计员来了,安排了差旅费、住宿费。
还有,有客户或供应商来访,安排吃住的费用。
这表面上看都是单位以外的人员费用,但实际上和公司的运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可以理解为公司通过外部单位人员代消费服务,支付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在工作中报销吗?
从这个角度看,是可以报销的,因为费用确实是与公司相关的合理费用。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一个不相干的人事费,拿着发票去公司报销,你给报销。
你自然不会给他报销,你和他根本就没有合作关系,也没有任何潜在的联系,费用和你的公司自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不属于你的费用,只有傻瓜才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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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报销?
根据公司合作协议的实际业务费用,本身就是合同项下的内容,那么就应该取得相应的业务发票进行支付。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聘请外包中介进行审计,审计合同包括审计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差旅费等。好吧,根据合同,其实事务所收取的费用都是由于我公司的审计费用,公司应取得公司开具的咨询服务费发票才能支付。
不能开一部分咨询服务费支出,再一部分采取审计员个人的机票、火车票来支出。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根据业务合同,审计事务所收取的审计人员差旅费部分为咨询服务的价外费用。公司应开具咨询费统一发票,这些审计员的差旅费发票应作为自己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2)如果不是根据合作企业的具体实际操作,也不是合同的具体内容。
比如有些商务宴请、商务食宿、学习人脉、交通等一系列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独立支付的,公司单独承担,这些人员可以直接提供住宿发票、机票等合理费用。
这类费用通常包括在商务招待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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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这位读者的问题,如果让二师兄回答,如果你的审计合同是收取审计费是包含在审计人员差旅费等费用中的,那它的性质就是审计服务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是单独列出来的,这些费用都是由审计公司单独垫的,那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也是审计费的成本,审计咨询发票应该给你开。
有的公司为了计划,在签订合同时,单独列明一些费用,如差旅费、住宿费,但在向客户收钱时又统一收取这部分款项,开发票时则直接用机票、住宿发票结算。
事实上,这是站不住脚的,术语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费用]、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个时候,你应该在扣除咨询费、审核费等后得到全额咨询。
如果你不直接向审计公司单独支付费用,但由于我们每天做很多次,审计师来了,我们安排住宿,安排膳食,甚至主动报销他们的差旅费,这些费用并不构成审计公司的收入组成部分。(外聘审计员直接采取发票负责),这可以视为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
一般我们取得相关的住宿、餐饮、机票就行了,这个时候住宿是否可以扣除。我个人觉得这样也可以。
很多人认为,既然这是商务招待,认为社交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抵扣。
社会娱乐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它是一种生活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而消费者是负纳税人。因此,社交娱乐消费需要承担相应的进项税。
但是,业务招待费可以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宴请费、参观旅游景点费、娱乐费、交通费、食宿费。相关客户赠送纪念品可能是由于维护客户关系,可能是为了市场开发,也可能是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因此,我们认为,从整体上看,增值税概念中的“商务娱乐”概念应大于“社交娱乐消费”概念。
但我认为可以从生产经营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