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中小企业遍地开花,蓬勃发展。可外部环境的优化,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内部问题,特别是财务漏洞问题依然突出。海淀法院2日总结三类最为高发的财物风险点,提醒广大企业引以为戒。
“开放式”报销流程财务发票流转查明难
案例:
兰某于年10月25日入职某公司,任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交纳公司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购买办公用品等小额采购。为工作方便,兰某先通过电子邮件请款,经领导审批同意,财务将备用金款项打到兰某的工资卡上,兰某实际花销后,在电子邮件中提交报销明细,后将纸质发票交给财务核对。若有差异,双方邮件沟通,若数额对得上,流程结束。
去年年终一结账,财务部门发现无法平账:公司打到兰某工资卡中的25万元备用金,实际有发票平账的金额仅为17万余元。公司向兰某催要发票,兰某表示发票早已提交。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辞退了兰某。
经过仲裁,最终,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兰某坚持发票均已交至公司,公司方表示无法核实。
为查明报销具体情况,法庭多次组织双方核对会计记账凭证中的原始票据,但双方始终无法说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最后,法院在核对了全部原始凭证及票据之后,尚有一万余元款项无法说清。法院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是目前最常见的中小企业财务纠纷,主要原因是公司财务请款和报销流程并未闭环,以及个人账目和公司账目混合,引发相关争议。
法官提醒,企业日常采购应设专门账户,企业账目与个人账目应分开管理。因业务需要向员工借支款项需限期要求提交报销票据,财务人员收取票据后出具详细签收单,票据审核完成后,及时将员工借支款项核销,一账一平。
网络诈骗来袭财务人员失察致单位巨额损失
案例:
石女士于年3月入职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均须由总经理签字。如果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邮件确认同意后先付款后补签;公司财务人员对外支付的每一笔业务款项,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付款。同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与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到3倍。
年7月,不明身份人员使用公司另一员工身份要求石女士通过QQ身份认证,并将其拉入群聊组,组内有“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曾为公司工作人员)”。
随后,“张某”通过QQ告知石女士,客户公司打入了47万元保证金,但因合同存在问题,其本人在开会,无法进行网银操作,指示石女士将47万元通过公司账户退回。
石女士核实后发现,47万元未到公司账面。
“没关系,具体事情我已经谈妥。”“张某”还告诉石女士,再追加付款万元,同时“张某”表示,“会议结束,手续后补,现在安排”。石女士便按照“张某”指示,合计汇款万元。
当日下午,石女士找张某履行签字手续时,发现被骗,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石女士作为财务主管,从事会计工作,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财务人员,掌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熟知公司财务管理流程和放款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也规定付款依据签订的合同进行付款。因此,在事件发生时,石女士应尽到审慎的核实义务,石女士在作出对外大额汇款时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甚至对诈骗人员前后矛盾的陈述未作识别,存在重大过失。法院最终认定石女士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双方并未就损失的赔偿方式作出具体约定,故法院依据公司财务制度,判决石女士向公司赔偿其月薪3倍的金额。
法官说法:
企业应制定严谨的财务制度,对款项流转流程给予清晰规范的规定,把好内部财务关,不要因内部财务制度混乱,致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受损。
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避免使用非实名认证的通讯软件,以防网络诈骗。同时,企业在招聘财务人员时也应核查相关资质和工作经验,避免风险。
报销款支付条件约定不明千元报销款变万元违约金
案例:
马某于年6月入职原公司,后双方于去年10月2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为一次性解决双方未决争议,马某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约定:公司于年12月31日前发放报销款元,并在年12月31日前分两笔支付马某其余款项共计29万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资福利、加班费等一切因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各类款项。如逾期未支付,公司以总额日息2%的标准支付马某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公司支付了马某29万元,但并未支付元的报销款。为此,马某诉至法院。
庭审时,公司答辩称,支付报销款需要马某提供报销票据,公司多次催要,马某始终未提交,因此无法报销,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协议中并未约定以马某提交票据为支付报销款的附加条件,所以公司的抗辩意见并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按照一般的财务流程,报销数额的确定应该以票据载明的金额为依据,常理下,公司应该已经审核了报销款所需要的票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报销金额并写进协议中。
本案中,被告公司所称未收取报销票据即通过财务审核在协议中确定报销金额的意见,明显与财务流程不符,因此,法院认定公司逾期未支付报销款已经构成违约.法院酌定判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违约金元。
法官说法:
“见票核数”是财务报销流程最基本的常识,公司将要报销的数额明确在协议中,却主张并未见过票据,从侧面反映出公司财务流程的不严谨。另一方面,即使公司并未收取票据,在签订协议时也可以明确将交付票据作为支付报销款的附加条件,本案中,公司的双重疏漏,导致其难逃违约金惩罚。
法官提醒,公司报销应符合基本财务流程要求,财务报销要以票据为依据,收票留依据、依票核数额、有票方付款,通过制度化的财务规定,约束公司资金流,把好企业财务关。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高健通讯员董洪辰王芳编辑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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