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1
案例
会计错误入账常见3大案例!自查一下!
一
办公室买的桶装水,计入“职工福利费”
1、案例:
今天查看一家公司老会计做的账,发现该家公司的老会计,把平时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从而导致公司历年来的福利费一直大大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但是老会计从来没有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留下了非常大的涉税风险!
殊不知,好多账务风险都是由于会计不懂政策,错误的入账,人为造成的。
2、桶装水计入什么科目?
公司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
3、哪些费用属于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
元高铁票,错误计入“差旅费”
1、案例:
我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公司内部制度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的高铁票,4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元
2、请问: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这张车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错误的,这张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属于福利费,是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
3、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元
贷:银行存款元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元
提醒:
若是报销的车票按照福利费来抵扣了,应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元
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9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元
4、政策依据: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参考三:
国税函〔〕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
购买一台元打印机,会计计入“管理费用”
1、案例:
A公司是商贸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购买了1台元的打印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会计处理如下:把办公室购买的打印机计入了“管理费用”
2、元打印机到底计入哪个账户?
答: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元
贷:银行存款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假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52.78元
贷:累计折旧52.78元
3、给会计人的5点善意提醒: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
(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
(4)(财税[]75号)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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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账,切不可任性!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做账千万不能任性。
2点建议:
1)财务做账除了吻合业务、更要必须符合税务,违背税法的做账方式不可取;
2)会计做账切记不要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想怎么入账就怎么入账,做账切忌任性而为。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福建税务,每日言税,税政第一线。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