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委托代征、代扣代缴,都有什么区别?终于全部说清了!
一、查账征收
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
但是,某些行业目前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
投资行业,税法另有规定;
影视行业,某女星天价税款事件引起;
房地产及中介行业。
问题来了,
那如果都核定征收了,那我平时是不是不要提供什么成本发票了呢,反正提供了也白提供?
那也不是的,税务说的是你统计成本有困难的,又不是说你完全可以不去统计,比如你聘请了员工的,工资可以申报一下,滴滴出行上的电子发票随时可以下载的,JD上购买用于经营的办公用品什么的电子发票可以下载一下,能拿的就拿一下。至少这是个态度问题,不要让税务认为你是一家什么业务都没有仅仅是作为利润转移用的壳。
三、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四、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代扣代缴的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个人所得税。
五、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六、自核自缴
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且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七、查定征收
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损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査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八、查验征收
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九、定期定额征收
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均适用于灵活用工的情形:
共享经济模式下,各类市场主体与灵工均会发生交易和薪酬结算等,此时,无论是委托代征还是代扣代缴模式都能满足灵活用工常见行业(如代理经纪、物流外卖、线上教育)等产生的税费结算、财务处理的需求,在极大提升国家税收征收率、降低国家征纳成本的同时,有力促进社会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纵观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两者的目的都是更好地处理税务问题,实现税务合规,也都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辅助手段。但是,两者实质上也存在诸多区别,大有不同。
一是定义的区别。
首先,代扣代缴定义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平台,有权利和义务从应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
再看委托代征,其定义是指税务机关书面委托企业行使征收税款权利,受托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方式。
对比定义可见,首先,两者的代缴主体不同。代扣代缴的主体是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平台,这种平台通常为公司,具体表现为代扣代缴方是公司,纳税义务人则为员工。
而委托代征的代扣代缴主体则是税务部门选定的代征人,代征人也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类是与纳税人没有经济往来,但是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实现对税款的催缴入库的机构。
两类方式中,第一类方式经常被人们误会等同于代扣代缴,这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代征人和纳税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关系,表面上和代扣代缴的流程也是一样的,但实则不然。第二类和代扣代缴的差别更大,代征人和纳税人在经济方面毫不相干,比如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在这种情况下,邮政部门只相当于中介机构,并不实际参与公司财务事项,因此这两类委托代征的方式都不等同于代扣代缴。
其次,两者的代理频率不同。代扣代缴所负责的内容相对固定和规范,而委托代征主要是代征一些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等不太稳固,以及无法获得发票的小企业的税费。
再次,两者在形式上也存在不同。委托征收并没有规定具体由哪家单位或个人作为委托代征人,只有税务机关与具有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最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等文本后,才能确立代征关系。而代扣代缴不需要出具协议文本,可以直接开展相应的代扣代缴任务。
二是具体工作内容的区别。
两者的工作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其中,代扣代缴主要是企业作为代扣人,在月底或者按照固定的缴费日期,向员工等纳税人代扣代缴税费,最后将交完税的剩余工资发放给员工。总体来看,这些都属于公司内部事宜,是公司日常业务的一部分。
而委托代征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不同:一是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和税种,核定税额、税率和计税依据,负责代征代缴后保证税费解缴入库。二是领取、开具、保管、报销发票和各类票证等,确保票据齐全和安全。三是在办理完代征代缴后,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整体来看,委托代征的工作内容均为“代理”,不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单独列明开支和票据,分两条腿走路和处理。
三是责任和义务的区别。
就代扣代缴而言,代扣代缴是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对此,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并在月底或其他时间将税款代扣下来,然后上缴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无论税收扣缴义务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履行扣缴义务。
就委托代征而言,委托代征不是法定义务,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需要执行。委托代征的实质是一种行政委托,税务机关和被委托机构是合作关系和管理关系,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双方本着依法委托、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的原则,开展税费征收事宜。
四是惩罚机制的区别。
由于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同,一旦未尽职责,两者承担的惩罚也会有轻有重。
在代扣代缴的惩罚方面,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还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而言,委托代征的惩罚相对较轻,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由于代征人责任未尽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仅对代征人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两者相比,委托征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更轻。
五是纳税种类的区别。
代扣代缴包含的税费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最常见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代扣代缴机构有义务为获得个人所得的纳税人代扣税费。
二是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的是在国内未设立经营场所,或者虽然设立了场所但是获得的所得与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就是针对此类企业所得。
三是增值税和资源税,其中增值税针对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产品但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形;资源税主要指矿山等资源代理人代扣代缴税费。
相比之下,委托代征的税费类型主要包括代征车辆购置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代征船舶车船税,以及代征批发零售、农贸市场等相关税费等等。
通过上述综合对比可见,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的五大区别十分明显,涉及代缴主体、代缴频率、代缴税费类型、责任义务、惩罚机制等众多方面。当然,在存在差异的同时,两者的共性也有许多,最明显的方面体现在两者均适用于灵活用工模式。
因此,通过资质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实现灵活用工,有助于帮助灵工市场实现税务、财务合规,拓展灵工行业发展空间,推动灵工平台自身和整个灵工行业实现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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