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鲁刑初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自述年9月生(身份证载明年10月7日生,山东省日照市人,汉族,在职省委党校大学学历,原威海市文登区海洋环境监测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经威海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年9月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二部刑诉〔〕27号起诉书、威文检二部刑变诉〔〕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及其辩护人吕新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文某区海洋监测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具体如下:
1.年3月至5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在北京赛特购物中心购买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元)的花费,以处理单位关系为名,在单位账上报销,并将报销款据为己有。
2.年1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在北京同仁堂药店购买冬虫夏草(价值人民币.6元)的花费,在单位账上报销,并将报销款据为已有。
3.年8月至9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关系为名,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多次向其个人工商银行卡存入公款。同年10月,凌某私自从该银行卡中支取公款元据为己有,并安排财务人员用虚假单据平账处理。
4.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单位关系为名,安排单位财务人员使用单位账外资金元,分2次从中国农业银行文某支行购买金条共计8根,后将上述金条据为己有。
5.年7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区海洋环境监测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调文某区海洋与渔业局财务人员,将其担任文某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套取的工程款连同利息共计.5元,交由原文某市龙山宾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3保管,作为文某区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账外资金。年春节前,凌某从于某3处取走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给予的现金、美元、金条等款物,折合共计价值人民币.62元,为上述企业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艺林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该公司在坤龙邢水库办公楼、文登市水利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2.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威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苗某给予的现金,共计元,在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揽,及坤龙邢水库、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3.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收受山东省文某市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该公司在南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4.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刘某1在文登市水利局办公楼外墙粉刷和楼顶防水工程、坤龙邢水库办公楼外墙粉刷工程、东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米山水库办公楼装修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5.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文某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给予的现金元,为该公司在文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第二批建设项目-后驾山、沟于家塘坝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6.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4给予的现金元,为王某4在冷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葛家镇修水渠、侯家镇修塘坝等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7.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宋某3给予的现金元及“六福珠宝”金条1根(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元),为宋某3在文某市小农水项目坤龙邢西灌区(4标段)、姚家庄灌区2东干工程(5标段)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8.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该公司在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第七标段及五座全国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第四标段工程承揽及松山水库、集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9.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给予的现金1元,并安排吴某2代付个人购买字画款元,为该公司在文登市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及母猪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10.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屹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2的丈夫于某1给予的现金1元,为该公司在文某市青龙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11.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牛某通过董某1给予的现金元,为牛某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部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12.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王某6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王某6在年度、年度文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13.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给予的现金元,为该公司在申报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14.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刘某3给予的现金0元,为刘某3在文登海洋渔业局办公大楼装饰装修和土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15.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威海海宽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现金人民币元,美元元(折合人民币元),为该公司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16.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威海万盈水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所送“周某2”金条1根(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7元),为该公司在海域使用权审批方面提供帮助。
三、单位受贿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以单位名义先后向某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倪某3海泰集团有限公司、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文某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索取款物,共计人民币元,作为单位账外资金使用,并为上述企业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年,向某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索要0元;年,向倪某3海泰集团有限公司索要购物卡及款项共计00元;年,向某登区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索要0元;年至年,向某登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索要0元。
被告人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单位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回贪污、受贿赃款物,折合共计.22元人民币。
年3月5日,公诉机关以威文检二部刑变诉[]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单位受贿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以单位名义先后向某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倪某3海泰集团有限公司、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文某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索取款物,共计人民币元,作为单位账外资金使用,并为上述企业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年,向某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索要0元;年,向倪某3海泰集团有限公司购索要购物卡及款项共计00元;年,向某登区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索要人民币0元,被告人凌某为以蔡某1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取补助资金提供帮助,为其充当‘保护伞’;年至年,向某登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索要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1、物证:“周某2”金条、“六福珠宝”金条、“中国农业银行”金条等;2、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目材料、企业工商登记材料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扣押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市水利局、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凌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凌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凌某贪污罪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受贿罪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单位受贿罪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庭审的辩论阶段亦未辩解。
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凌某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凌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凌某的犯罪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归案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多次要求辩护人转达积极退赃、赔偿国家损失的愿望,庭审前已全部退回了赃款赃物。4、被告人工作业绩突出,成绩显著。5、单位受贿罪款项的来源基本都是通过被告人所在单位争取的国家补贴款,不是被害单位的原自有资金,对被害单位的自身利益危害性程度较低,受贿款的用途大多用于解决了单位的原历史遗留问题等。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文某区海洋监测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分述如下:
(一)年3月至5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在北京赛特购物中心购买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元)的花费,以处理单位关系为名,在单位账上报销,并将报销款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初,在其担任文某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到北京出差的机会,以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的元公款为自己购买“劳力士”名表,并以其他票据入账报销。
2.证人证言
(1)迟某、宋某1证实,迟某年10月前任某登水利局财务科负责人,宋某1时任水利局财务科出纳。根据凌某安排,提取文登水利局、文登市农村供水协会公款共24万元,并转账至凌某工商银行卡账户,及后期凌某使用北京赛特购物发票等票据将公款报销入账。
(2)李某1证实,其系文某海洋环境监测站科员,称曾按凌某的安排签过一张3万余元的从荣成市崖头镇宇超海洋食品厂购买海产品的收据,但其并未购买过海产品,也不知道收据的来源。
(3)李某2证实,其系荣成市崖头镇宇超海洋食品厂经理,称荣成市崖头镇宇超海洋食品厂并未与文某水利局发生实际交易。
3.书证
(1)银行卡账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凌某工商银行卡于年2月11日、3月9日存入24万元款项,年3月21日11时于赛特集团赛特购物POS消费元。
(2)工商银行现金支票证实,宋某1从文登市农村供水协会提取公款的情况。
(3)文某市水利局年5月记账凭证附票据;文某市水利局年3月记账凭证附票据;文某市水利局年8月记账凭证附票据证实,文某水利局年3月、5月、8月记账凭证及票据情况。
(4)北京赛特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小票证实,年3月21日,凌某以个人尾号的银行卡刷卡消费购买劳力士表等物品的情况。
(二)年1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在北京同仁堂药店购买冬虫夏草(价值人民币.6元)的花费,在单位账上报销,并将报销款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的辩解
凌某供述,年1月份,在其担任文某市海渔局局长期间,利用到北京出差的机会,在北京同仁堂药店花.6元购买“冬虫夏草”,后利用其他单据在单位账上将该笔花费予以报销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毕某1证实,其于年1月起担任文某海渔局财务科长。年1月份,时任海渔局局长的凌某交给他23万余元的在北京同仁堂购买“冬虫夏草”的发票,称购买“冬虫夏草”系用于处理单位的关系,并安排他处理账目。后毕某1在会计李某3处提前支取23万余元现金交于凌某,分多次使用其他票据将凌某购买“冬虫夏草”的花费平账。
(2)李某3证实,其于年6月至年1月任海渔局财务科出纳。年1月底,时任海渔局财务负责人毕某1让她准备23万余元的现金给时任海渔局局长凌某用,她从海渔局及海洋监测站两个账户上共提取了25万元现金,将其中23万余元交给毕某1,后毕某1交给她有凌某签字的食品、礼品、办公用品、油费等费用单据,用于平账。
(3)陈某证实,其任威海宏图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其公司与文某海渔局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未向某登海渔局销售过食品或礼品,自己也不认识毕某1、凌某。
3.书证
(1)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年1月记账凭证附票据证实,年1月30日,从家家悦集团、威海宏图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食品共花费元。
(2)威海宏图贸易有限公司年11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年1月28日,该公司开具的8.2万元食品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4468)、8万元礼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两张机打发票,经财务人员查询,未查询到该两笔交易。
(3)王全红尾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年1月18日于北京分行银行卡中心(北京同仁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借出.6元。
(4)文某市海洋与渔业局、文某市海洋环境监测站现金明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年1月记账凭证;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年2月记账凭证;手写海洋局、监测站年9月-10月,年1月-11月提现金记录及对应的凭证号记录证实,单位账户提取及归还现金的情况。
(三)年8月至9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关系为名,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多次向其个人工商银行卡存入公款。同年10月,凌某私自从该银行卡中支取公款元据为己有,并安排财务人员用虚假单据平账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10月份,其在担任文某市海渔局局长期间,利用到济南出差的机会,将单位财务人员转到其个人工行卡上的14万元公款取出,据为己有。后以该14万元为单位处理关系使用为由,提供虚假单据入账报销。
2.证人证言
李某3证实,年8-9月份,时任文某市海渔局局长的凌某安排其从单位公款账户支取现金(近50万元)转到凌某个人账户,用于出差处理单位关系,并提供费用单据入账报销。
3.书证
(1)凌某尾号的工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李某3于年8月26日、31日、9月26日、12月20日分别向凌某尾号的工行卡汇入0元、元、元、元,年10月18日在济南提取现金14万元。
(2)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年1月记账凭证、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年2月记账凭证,手写海洋局、监测站年9月-10月,年1月-11月提现金记录及对应的凭证号记录,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年12月、年9月记账凭证、年度会计账簿其他应付款明细、年2月记账凭证、年3月记账凭证,文某市海洋与渔业局、文某市海洋环境监测站现金明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海渔局财务部门提取公款及现金储备的情况。
(四)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单位关系为名,安排单位财务人员使用单位账外资金元,分2次从中国农业银行文某支行购买金条共计8根,后将上述金条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2月、年1月份,其担任文某市(区)海渔局局长期间,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单位账外资金18万余元先后购买8根共重克的金条,后被其据为己有。
2.证人证言
(1)李某4证实,其时任海渔局财务负责人。年、年,时任海渔局局长凌某两次安排其使用单位账外资金购买金条,其先后以自己、小舅子孙庆江的名义花费元从中国农业银行购买8根金条,后交给凌某。
(2)王某1证实,其系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年1月19日,其曾经手销售给孙庆江3根重克的金条。
3.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银行记账凭证、业务回单、贵金属零售业务实物销售/提货(客户买入/提货)凭证、联网核查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证实,年2月11日,李某4用尾号农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花元购买传世之宝金条5根,共重克。
(2)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银行记账凭证、业务回单、贵金属零售业务实物销售/提货(客户买入/提货)凭证、联网核查凭证。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材料证实,涉案黄色金属条提取、扣押的情况。
(4)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证实,年1月19日,孙庆江尾号农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花元购买传世之宝金条3根,共重克。
(五)年7月,凌某在担任文某区海洋环境监测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调文某区海洋与渔业局财务人员,将其担任文某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套取的工程款连同利息共计.5元,交由原文某市龙山宾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3保管,作为文某区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账外资金。年春节前,凌某从于某3处取走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4月份,其在担任文某区海渔局局长期间,要求承建海渔局沙质海岸监测项目的孙某1将未完工部分的92万余元工程款退回海渔局,作为账外资金使用。截止年4月份,其任职文某海洋监测站站长时,仍有12万余元未退回,其遂安排海渔局财务人员将该款要回,以海洋监测站饭费开支的名义,交予于某3保管,并于年春节前,私自取回12万元据为己有。
2.证人证言
(1)孙某1证实,年4月份,时任文某区海渔局局长的凌某要求其将承揽未完工的沙质海岸监测项目停工,并退回未完工部分的92万余元的工程款,其于年7月至年7月份三次退还了该工程款。最后一次,是将余元现金退给了李某4。
(2)李某4证实,年7月,凌某安排其从孙某1处收钱,后孙某1于年7月及中秋节前,两次送了共计80万元现金,由其和李某3接收。年4月,已离任海渔局局长,调任海洋监测站站长的凌某要求其将孙某1剩余的12万余元未退还工程款转到于某3的个人账户上,作为海洋监测站的饭费,后其于年7月份,按凌某的指示将该款转到于某3账户。
(3)于某2证实,其时任海渔局副局长,分管海水淡水养殖、增殖放流、社会渔业及海洋渔业项目资金争取、水产品质量安全等业务工作。年4月,时任文某区海渔局局长凌某安排其告知孙某1将所承揽未完工的沙质海岸监测项目停工的情况。
(4)李某3证实,自年7月份和中秋节前,文某海渔局两次收取孙某1钱款共计80万元,并作为账外资金使用。
(5)于某3证实,其现为威海市光大酒店有限公司经理,年至年7月任经营龙山宾馆。年7月,时任文登区海洋监测站站长凌某告知其海渔局有部分资金放到他处,作为海洋监测站处理关系吃饭的费用,后李某4拿了余元现金交给他。期间,凌某一直未使用该款,年1月份,凌某以借款名义从其处取走了12万元,再未归还。
(6)周某1证实,其系威海市光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年1月9日下午,于某3安排其取现金10万元的情况。
3.书证
(1)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材料,情况说明,青岛文信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材料,会计档案(凭证)、记账凭证、青岛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海域使用金项目初步验收表、海域使用金项目验收表证实,南海新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专用无线视频监控系统及沙质海岸动态在线监控系统采购项目,经公开招标后,由孙某1借用青岛文信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及后续工程款拨付、通过验收等情况。
(2)于某3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余额明细查询、个人活期存款现金支取凭证、活期查询明细证实,年7月26日于某3个人账户存入12万元、年1月9日从丁建波、周某1账户共支取10万元现金的情况。
二、受贿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给予的现金、美元、金条等款物,折合价值共计人民币.62元,为上述企业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一)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艺林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该公司在坤龙邢水库办公楼、文登市水利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6月其因帮助吴某1承揽坤龙邢水库办公楼、水利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并承诺帮助吴某1及时拨付工程款,非法收受吴某14万元人民币现金,及年春节前期间其因帮助吴某1付清工程款,并承诺日后为其安排工程,非法收受吴某13万元人民币现金。
2.证人证言
(1)吴某1证实,在年6月为感谢凌某帮助其承揽坤龙邢水库办公楼、水利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并请托凌某帮助安排及时拨付工程款,向凌某给予4万元人民币现金,及年春节前期为感谢凌某帮助其及时付清工程款,并请托凌某日后为其安排工程,给予凌某3万元现金。
(2)王某2证实,他时任文某水利局副局长,分管农田水利、防汛抗旱、大中型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等工作。年底,时任文登市水利局局长的凌某安排其将坤龙邢水库管理所办公室室内装修及外部粉刷分别交给吴某1和刘某1,后该二人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均承揽了上述工程。
(3)宋某2证实,时任文某水利局副局长,分管农田水利工作。年上半年,时任水利局局长的凌某安排其将水利局办公楼室内装修和外墙粉刷、楼顶防水的工程分别交给吴某1和刘某1,后该二人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均承揽了上述工程。
3.书证
(1)文某市坤龙邢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文某水利局)记账付款凭证、整理单、票据存根、收款收据等材料证实,文某水利局向吴某1艺林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
(2)威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材料证实,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变更情况。
(二)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威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苗某给予的现金共计元,在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揽及坤龙邢水库、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4次收受威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苗某给予的现金共计元,并在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揽,及坤龙邢水库、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苗某证实,其系威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年至年,为在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揽及相关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获得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其先后4次给予凌某现金人民币元的情况。
(2)迟某证实,其时任水利局财务负责人,自年10月份起,按照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安排及时支付苗某所在的威海市水利工程公司工程款的情况。
(3)王某2证实,年9月份,其按照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安排,使苗某所在的威海市水利工程公司借用其他公司资质顺利中标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情况。
3.书证
(1)文某市坤龙邢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发票证实,文某水利局向苗某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的情况。
(2)施工合同、情况说明、电汇凭证证实,苗某的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用青州水利建筑公司资质承揽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情况。
(3)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材料。
(三)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收受山东省文某市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该公司在南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6次收受孙某2给予的6万元现金,为孙某2承揽南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提供帮助。
2.证人证言
(1)孙某2证实,其系文某市地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至年,为在承揽南圈水库项目及工程款拨付方面获得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其先后6次给予凌某现金6万元。
(2)迟某证实,自年起,其按照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指示,多次及时支付孙某2所在的文某地基公司的工程款的情况。
(3)王某2证实,年下半年,其根据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安排孙某2的文某地基公司在南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中中标的情况。
3.书证
(1)监理/施工招标得分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证实,文某地基工程公司中标承揽南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情况。
(2)文某市南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实,文某水利局就南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向某登地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3)非公司法人信息、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情况证实,山东省文某市地基工程公司基本情况,法人代表为孙某2,主管单位为文某水利局。
(四)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刘某1在文登市水利局办公楼外墙粉刷和楼顶防水工程、坤龙邢水库办公楼外墙粉刷工程、东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米山水库办公楼装修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刘某万元现金,为刘某1在文登水利局、坤龙邢水库管理所办公楼外墙粉刷、米山水库装修、东厫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某1证实,其系威海明宇电气有限公司经理。年至年,其为在文登市水利局办公楼外墙粉刷和楼顶防水工程、坤龙邢水库办公楼外墙粉刷工程、东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米山水库办公楼装修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获得时任水利局局长的凌某的帮助,先后三次给予凌某现金23万元的情况。
(2)李某5证实,其时任文某水利局副局长,分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水利行政执法等工作。年下半年,其按照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的凌某的要求,安排刘某1借用荣成水利公司资质、王某5的聚成水电公司中标东厫水库、集后水库工程的情况。
(3)宋某2证实,年上半年,时任水利局局长的凌某安排其将水利局办公楼室内装修和外墙粉刷、楼顶防水的工程分别交给吴某1和刘某1。后该二人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均承揽了上述工程的情况。
(4)王某2证实,年底,时任文登市水利局局长的凌某安排其将坤龙邢水库管理所办公室室内装修及外部粉刷分别交给吴某1和刘某1。后该二人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均承揽了上述工程。
(5)王某3证实,其系文某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下半年,其按凌某的安排,将其所在的庆顺建筑公司承揽的米山水库办公楼施工工程中,余万元的装修工程分包给刘某1,并通过庆顺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的情况。
3.书证
(1)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情况说明证实,刘某1系借用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东厫水库工程。
(2)米山水库办公楼装修付款明细、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米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记账凭证、票据证实,王某3庆顺建筑公司承揽米山水库办公楼建筑工程,工程款项拨付中就装修工程作分别审计。
(3)“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开评标报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证实,刘某1借用荣成水利基础建筑公司资质承揽东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4)威海市文某区水利局会计凭证、票据,文某市财政局文件、文某市水利局记账凭证、票据证实,东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拨付情况。
(5)文登市坤龙邢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记账凭证、票据、坤龙邢水库办公楼及附房外墙涂料工程明细、山东省文某市地基工程公司于年10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1借用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坤龙邢水库办公楼外墙粉刷、灯具等工程,及通过地基公司接收工程款的情况。
(五)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文某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给予的现金元,为该公司在文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第二批建设项目-后驾山、沟于家塘坝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收受金某给予的2万元现金,为金某的文某通海公司承揽小农水(后驾山、沟于家塘坝)工程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金某证实,其系文某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至年,为使他的通海公司在承揽小农水项目中获得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于年春节前给予凌某2万元现金的情况。
(2)宋某2证实,年3、4月份,其按照凌某的要求,安排金某的通海公司在文某市小农水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中标的情况。
3.书证
(1)文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招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协议书、清单证实,金某的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文某市小农水项目后驾山、沟于家塘坝12标段的情况。
(2)企业信息、法人代表信息材料证实,文某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六)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4给予的现金元,为王某4在冷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葛家镇修水渠、侯家镇修塘坝等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收受王某4给予的现金元,为王某4在冷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葛家镇修水渠、侯家镇修塘坝等工程承揽及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贺某证实,年至年,为使亲戚王某4在承揽部分水利工程中获得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代王某4给予凌某现金10万元的情况。
(2)王某4证实,年至年,在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下,其承揽了约有二三百万工程量的水利工程,为感谢凌某,年底其通过亲戚贺某给予凌某10万元现金的情况。
(3)王某2证实,称自己不认识王某4,但年11月底,其按照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将冷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交给王某4负责施工。
(4)孙某2证实,年11月,其按凌某的安排,将文某地基公司从水利局承揽小农水项目10万余元的工程转给王某4的情况。
3.书证
(1)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证实,王某4实际承揽冷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孙某2文某地基工程公司承揽小农水项目的情况。
(2)文某市水利局记账凭证及票据、文某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付款单据、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明细证实,文某市水利局向某登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文某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负责9座小(2)型水库施工队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况。
(3)威海市文某区水利局年10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年1月9日经招标由文某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的文某市9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冷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王某4负责施工。
(七)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宋某3给予的现金元及“六福珠宝”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65元),为宋某3在文某市小农水项目坤龙邢西灌区(4标段)、姚家庄灌区2东干工程(5标段)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收受宋某3给予的现金元及“六福珠宝”金条1根(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元),为宋某3在文某市小农水项目坤龙邢西灌区(4标段)、姚家庄灌区2东干工程(5标段)承揽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宋某3证实,年至年,其为在承揽坤龙邢西灌区、姚家庄灌区工程方面,获得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先后给予凌某金条1根,现金1万元的情况。
(2)宋某2证实,年10月、年12月,其根据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安排宋某3借用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文某市小农水项目坤龙邢西灌区5标段、姚家庄灌区5标段工程的情况。
3.书证
(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施工招标评标记录、情况说明证实,宋某3借用资质中标文某市小农水项目的情况。
(2)提款申请书、票据、记账凭证证实,文某市水利局就年、年小农水灌区工程向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或宋某3支付工程款。
(3)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该“六福金条”经检验质量为20.03g,金纯度为(.7加减2.2)%(K=2),有“六福珠宝、大展宏图、千足金20g”印记,命名为足金金条,认定价格为.65元。
(4)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变更情况证实,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构成及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八)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该公司在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第七标段及五座全国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第四标段工程承揽及松山水库、集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2次收受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为该公司在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第七标段及五座全国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第四标段工程承揽及松山水库、集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某5证实,其系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至年,为其所在的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第七标段及五座全国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第四标段工程承揽及松山水库、集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获得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其先后2次给予凌某现金共计4万元的情况。
(2)迟某证实,自年春节前后开始,其按照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及时支付王某5所在的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情况。
(3)宋某2证实,年9月份,其按照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安排王某5的聚成水电公司中标文某小农水项目第7标段的情况。
(4)李某5证实,年11月份,其按照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安排王某5的聚成水电公司中标五座全国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第4标段的情况。
3.书证
(1)文某市财政局下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提款申请书、记账转账凭证及票据证实,文某市水利局就松山水库、集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向“威海聚成水电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况。
(2)招标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证实,王某5的威海市聚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及价格。
(3)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结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该公司曾名为“威海市聚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5。
(九)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给予的现金1元,并安排吴某2代付个人购买字画款元,为该公司在文登市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及母猪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给予的现金1元,并安排吴某2代付个人购买字画款元,为该公司在文登市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及母猪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吴某2证实,年5至10月份,为其所在的文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在文登市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及母猪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承揽方面,获得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其先后2次给予凌某现金共计15万元,并代凌某支付刘某2个人购画款10万元的情况。
(2)孙某2证实,年11月份,其按照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以他的文某地基公司的名义将母猪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承揽下来,后交给吴某2的公司实际施工,工程款(扣除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税费)通过文某地基公司转给吴某2的公司的情况。
(3)刘某2证实,年10月份,凌某以10万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买了两幅魏启后的两幅字画,后安排文某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经理吴某2送给自己10万元作为字画款。
3.书证
(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资建设合同、招标评标表证实,文某市水利局中标文某市文某母猪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的情况。
(2)预算拨款凭证、文某市水利局记账凭证、收条及票据证实,文某水利局向某登地基工程公司、文某地基工程公司向顺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3)企业信息、法人代表人信息证实,文某市顺达储运公司的公司结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2。
(十)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屹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2的丈夫于某1给予的现金1元,为该公司在文某市青龙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2次收受文某市屹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2的丈夫于某1给予的现金1元,为该公司在文某市青龙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承揽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于某1证实,其为屹能机械公司在承揽文某市青龙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方面,获得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帮助,先后于年10月份、年春节前,两次给予凌某现金共计17万元的情况。
(2)毕某2证实,其时任文某区水利局副局长,负责文某辖区青龙河、昌阳河、母猪河部分河段的综合治理工程。其陈述了年1月份,其按照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安排于某1借用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青龙河防洪治理一标段工程的情况。
3.书证
(1)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文某市屹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结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某2。
(2)招标评标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鉴定书材料,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年9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于某1借用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文某市青龙河下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的情况。
(十一)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牛某通过董某1给予的现金元,为牛某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部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收受牛某通过董某1给予的现金元,为牛某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部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董某1、牛某证实,年11月份,为感谢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的凌某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部分工程承揽方面,给牛某提供的帮助,董某1代牛某给予凌某现金3万元的情况。
(2)林某证实,其时任水利工程管理站副站长,自年9月开始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年上半年,按照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中的6个工程安排给牛某的工程队的情况。
3.书证
(1)文某区移民服务中心记账凭证及票据、文某区财政局拨款文件证实,文登水利移民服务中心、文登区财政局就文登市年度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补助结余资金项目(7个村)向某登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况。
(2)文某市财政局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定案书证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包含的具体工程情况。
(十二)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王某6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王某6在年度、年度文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2次收受王某6给予的现金,共计元,为王某6在年度、年度文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借用资质承揽部分工程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某6证实,为感谢时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的凌某在其借用资质承揽年度、年度文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其分别于、年春节前两次给予凌某现金2万元的情况。
(2)宋某2证实,年初及10月份,其按照时任水利局局长凌某的要求,安排王某6借用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分别中标年度及年度小农水项目的两个标段的情况。
3.书证
中标通知书、协议书证实,王某6借用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的工程项目及价格等情况。
(十三)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给予的现金元,为该公司在申报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收受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给予的现金元,为该公司在申报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白某证实,其系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其威海白云渔港在申报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方面,获得时任文某区海渔局局长的凌某的帮助,其于年1月份,给予凌某10万元现金的情况。
(2)吕某证实,其时任海洋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年春节后的一天,时任文某区海渔局局长凌某曾指示其帮着白某的白云渔港准备综合性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情况。
3.书证
(1)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威海市文登区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文登白云中心渔港、升级改造渔港等政府文件、批复或实施方案,文某区海洋发展局记账凭证及票据、事项报备单、财政经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单、中标通知书证实,山东省筹建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及文某区海洋渔业局申请建设文某白云中心渔港、升级改造白云渔港的具体过程。威海市文某区海洋发展局向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支付白云渔港升级改造项目专款的具体情况。
(2)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以资抵债协议书证实,白某通过拍卖取得白云渔港所有权的情况。
(十四)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刘某3给予的现金0元,为刘某3在文登海洋渔业局办公大楼装饰装修和土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收受刘某3给予的现金0元,为刘某3在文登海洋渔业局办公大楼装饰装修和土建工程款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某3证实,其系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法人代表、经理。年4月份,为使自己承揽的文登海渔局办公大楼装饰装修和土建工程款尽快支付,其给予时任海渔局局长的凌某20万元现金的情况。
(2)李某4证实,从年至年,其根据时任文某海渔局局长凌某的安排,先后分多笔共计付给刘某3的文某昕泰铝合金公司余万元的装修工程款的情况。
(3)倪某1、倪某2证实,年底在文某海渔局的帮助下,海泰集团申报的智能深水网箱养殖项目获批万元国家补助资金,时任文某市(区)海渔局局长的凌某向倪某2索要万元用于海渔局支付工程款。后倪某2安排倪福荣以与刘某3签订虚假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帮海渔局支付了万元,并把万元的海泰消费卡给了海渔局。
3.书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证实,刘某3借用资质承揽海洋科技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倪某3房产开发公司通过与文某市鑫地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虚假安装工程合同,向刘某3支付万元的情况。
(2)委托证明、授权书、情况说明。
(3)文某海洋渔业局年-年度会计账簿、收款收据、会计档案凭证、文某海洋渔业局记账凭证证实,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多次向某登市鑫地建筑公司、文某昕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使用鲁K×××××抵顶工程款40万元、消费卡抵顶20万、30万元的情况。
(4)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山东富达装饰工程公司、文某市鑫地工程公司的企业成立注销、结构、经营范围及负责人的具体情况,其中威海昕泰铝合金厂法定代表人为刘某3。
(5)文某市海洋科技中心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审计报告、工程预(结)算书证实,文某市海洋科技中心装饰装修工程由山东富达装饰工程公司中标承揽,中标价在结算价格基础上线浮动百分之四。另证实,文某市海洋科技中心施工工程审计及预结算工程款价格等情况。
(十五)年至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威海海宽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现金人民币元,美元元(折合人民币元),为该公司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先后6次收受威海海宽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现金人民币元,美元元,为该公司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姚某证实,其系威海海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年至年,为了感谢时任文某市(区)海渔局局长的凌某在海洋养殖项目审批方面给予其所在公司的关照,其送给了凌某1万美元现金和5万人民币现金的情况。
(2)刘某4证实,其时任海渔局副局长兼海监大队大队长,分管海域使用权审批工作。年4月份,按照时任文某市海渔局局长凌某的要求,想办法让姚某所在的海宽科技公司以分割多块申请审批的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
3.书证
(1)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威海海宽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结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姚某。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表,证实被告人凌某收受款项时的汇率情况。
(3)使用海域申请及附件、使用海域批复、受理意见书证实,海宽公司申请海域使用权及以王绍岩等七人名义申请小片海域使用权相关书证的情况。
(十六)年,凌某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威海万盈水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所送“周某2”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97元),为该公司在海域使用权审批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其在担任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收受威海万盈水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所送“周某2”金条1根,为该公司在获得海域使用权审批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唐某证实,其系威海万盈水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感谢时任文某区海渔局局长的凌某帮其及时审批海域使用权,其于年春节前,将花.7元购买的金条送给凌某。
(2)刘某4证实,年初,其按照时任海渔局局长的凌某的要求,在万盈水产公司申报围海养殖海域使用权时,加快审核进度,尽快审批通过的情况。
3.书证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威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威质检(JZ)第号检验报告、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威价认纪()14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该“周某2”金条印记为“周某2花开富贵g千足金”,命名为千足金条;认定其价格为.97元。
(2)承包合同书、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申请材料证实,威海万盈公司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向某登海渔局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情况。
(3)企业信息、法人代表人信息证实,威海市万盈水产有限公司、山东波德隆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三、单位受贿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文某市水利局局长、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以单位名义先后向某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倪某3海泰集团有限公司、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文某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索取款物,共计人民币元,作为单位账外资金使用,并为上述企业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分述如下:
(一)年向某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索要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其在担任文某水利局局长期间,在吴某2所在文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承揽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段治理工程方面提供了帮助,遂于年11月份,向吴某2索要40万元作为水利局的账外资金使用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吴某2证实,年11月份,因时任文登水利局局长凌某在其公司承揽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综合整治工程方面给予帮助,遂向其索要40万元,作为水利局的账外资金使用的情况。
(2)迟某证实,年11月份,因吴某2通过凌某承揽了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凌某以水利局的名义向吴某2要了40万元,由其保管,作为账外资金使用的情况。
(3)于某4证实,其时任文某水利局副局长,分管负责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河道治理工作。年10月其按照凌某的要求,安排吴某2的顺达储运公司承揽了东母猪河污水厂下游河段治理工程的情况。
3.书证
(1)投资建设合同复印件证实,年10月21日文登市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文登市顺达储运有限公司就文登东母猪河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段综合整治工程BT模式签订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回购价格为.62万元。
(2)文某市水利局记账凭证及票据证实,文某市水利局向某登顺达储运有限公司、文某市地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况。
(3)企业信息、法人信息证实,文某市顺达储运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法人为吴某2。
(二)年,向倪某3海泰集团有限公司索要购物卡及款项共计人民币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初,在担任文某海渔局局长期间,审批通过了海泰集团申报的申报离岸型智能深水网箱养殖项目,使该集团获得了万元的国家补助资金,其于年底向海泰集团法定代表人倪某2索要万元作为海渔局的账外资金使用。后海泰集团通过直接付款万元给刘某3代海渔局支付工程款,另给海渔局万元海泰消费卡,其中50万元支付刘某3的工程款。
2.证人证言
(1)倪某2证实,年12月份,海泰集团申报离岸型智能深水网箱养殖项目,经文某海渔局批准,获得万元的国家补助资金,后凌某以海渔局需要支持的名义向其索要万元。
(2)毕某1、李某3证实,年12月份,时任海渔局局长的凌某安排毕某1从海泰集团取回万元消费卡,交给李某3保管,作为账外资金使用,其中50万元支付刘某3的工程款。
(4)倪某1证实,年初,海泰集团与金地建筑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刘某3支付万元工程款的情况。
(5)王某7证实,年12月份,倪某2安排其将万元海泰消费卡给了海渔局一个姓毕的科长的情况。
(6)于某2证实,年12月份的一天,时任海渔局局长凌某与其一起到海泰集团,因该集团在申报离岸型智能深水网箱养殖项目时,得到海渔局的帮助,获批国家补助资金万元,凌某代表海渔局向倪某2索要万元的情况。
3.书证
(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拨付相关材料,文某市财政局记账凭证及票据证实,倪某3海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项目被列为文某市年第一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补助金额为万元,并实际拨付到位。
(2)记账凭证及发票证实,倪某3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登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万元。
(3)倪某3海泰酒店公司出具的年11月25日-年12月24日办理储值卡明细。
(4)文某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9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年威海昕泰公司借用该公司资质与倪某3房地产公司签订附属安装工程合同书,该工程由昕泰公司负责,工程款由该公司收取后支付给昕泰公司。
(三)年,向某登区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索要人民币0元,被告人凌某为以蔡某1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取补助资金提供帮助,为其充当‘保护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其担任文某海渔局局长期间,因在海渔局的帮助下,蔡某1的金滩牡蛎合作社申报的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项目,获批省级万元的扶持资金,其遂于年1月份,以海渔局的名义向蔡某1索要40万元,作为海渔局的账外资金使用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于某2证实,年8月,其向时任文某海渔局局长的凌某建议,将蔡某1的金滩牡蛎合作社作为申报省级菜篮子扶持项目的企业。凌某同意,但要求蔡某1赞助海渔局40万元,其将该要求转告蔡某1。年1月,省级万元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凌某的要求,蔡某1送了40万元给海渔局,由李某4接收。
(2)蔡某1、刘某5、蔡某2、王某8证实,金滩牡蛎合作社账目中,年1月29日向刘某5付款40万元不属实,该款应为按凌某的要求赞助海渔局的40万元。
(3)李某4证实,年1月份,其按照时任文某海渔局副局长于某2的安排,尽快拨付万扶持资金给蔡某1的金滩牡蛎合作社,在接收蔡某1给付的40万元对海渔局的赞助款后,向时任海渔局局长凌某汇报,并按凌某的安排,将该40万元作为海渔局账外资金使用的情况。
(4)李某3、邢某证实,接收蔡某1送的40万元现金,账外为海渔局处理关系而使用的情况。
(5)王某9证实,蔡某1用于申报补贴所用的合同系他人冒充其签名签定,其从未在蔡某1申报的项目的合同中进行建设、实施建设或者改造行为。
(6)国某证实,蔡某1申报菜单子补贴时,其未实地检验是否达标和建设,即将相关材料上报给上级单位审批,经上级审批后,导致该合作社实际领取了万元的财政补贴资金。
3.书证
(1)文某海洋发展局、年年度会计凭证账簿证实,年12月19日拨付文某区二王家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菜篮子”项目资金万元;年1月27日拨付文某区二王家金滩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菜篮子”项目资金万元。
(2)金滩牡蛎合作社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证实,年1月28日“菜篮子工程”发生借方金额0元;年1月29日“刘某5收购蛎苗款”0元。
(3)文某财政局预算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附件,李某3中信银行账户明细,蔡某2农村商业银行明细证实,文某财政局向金滩牡蛎合作社拨付“菜篮子”项目款项及收取、退还金滩合作社万元的情况。
(4)文某年菜篮子项目申报、验收证实,金滩牡蛎合作社菜篮子项目的申报及验收情况。
(5)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证实,蔡某1申报菜篮子项目时所虚构的材料情况。
(6)文登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提出的五个问题的答复函证实,文某区海洋发展局未经实地查验及帮助蔡某1金滩牡蛎养殖合作社进行申报,并使其获得了财政补贴资金。
(7)中共威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给予凌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被告人凌某被开除党籍及其他情况。
(四)年至年,向某登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索要人民币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凌某供述,年至年,其在担任文某海渔局局长期间,因在松江鲈鱼增殖放流项目上,为文某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提供帮助,两年共向该基地拨付扶持资金万元。其遂以海渔局的名义每年向育苗基地负责人李某6索要40万元赞助费,作为单位的账外资金使用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李某6证实,其系文某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法定代表人。年至年,因文某海渔局在松江鲈鱼增殖放流项目上,为其所在的文某市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提供帮助,两年共拨付资金万元,时任海渔局局长的凌某便以给海渔局赞助费的名义,每年向其索要40万元的情况。
(2)李某4证实,年至年,其按照时任海渔局局长凌某的安排,使用凌某向育苗基地索要的保管在该基地账户上80万元账外资金,来处理海渔局不能入账的费用的情况,凌某在任期间使用64万元,剩余16万元,曹玉胜上任后使用。
(3)苏某证实,年、年,其按照育苗基地负责人李某6的安排,每年为海渔局准备40万元赞助费,保管在育苗基地账上。凌某在任期间取走64万元,剩余16万元,曹玉胜在任期间取走。
3.书证
(1)-年渔业资源保护项目计划的政策文件附计划表证实,、年,育苗基地因松江鲈鱼放流项目,共货万元扶持资金。
(2)文某市海洋渔业局、年年度会计账簿及票据证实,年及年期间,文某海渔局将两年度松江鲈鱼增殖放流项目资金拨付至育苗基地账户,共计万元。
(3)中国农业部网站公示文件证实,中国渔政政务网年11月18日发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第二批)公示,其中供应单位名单中列有山东文某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放流种类为松江鲈鱼。
(4)威海市文某区海洋发展局于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北海育苗基地松江鲈鱼项目情况说明证实,李某6的泰裕水产公司系松江鲈鱼放流资质的依托单位。
被告人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单位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回贪污、受贿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元。
另查,被告人凌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合证据
1.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凌某任职及其他等情况。
2.威海市文登区政协办公室、威海市文某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年9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凌某非政协委员,曾为文某市(区)第十七届(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出具的凌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凌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证实其既往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搜查、扣押、解除扣押笔录及相关文书证实,对凌某个人使用车辆、办公室及住所进行搜查,并对相关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5.黄色金属块证实,涉案物品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跨行汇款凭证证实,年12月9日,凌某的妻子王全红代凌某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6元。
7.威海市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实,凌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文某海渔局收受金滩牡蛎养殖社、文某水产综合育苗试验基地钱款40万元、80万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文某水利局、文某海渔局收受他人和相关企业财物,及其本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财物的受贿犯罪、贪污犯罪事实。
8.被告人凌某供述,其是年9月出生,身份证记错了,办成了年10月7日,后一直延用年10月7日的日期。
上列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文某市水利局、文某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凌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退回涉贪污罪、受贿罪的赃款赃物;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9月4日起至年9月3日止)。
二、由公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60元,予以没收,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黄色金属十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