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奇:男子月经史,悬疑:病历涉嫌造假,医院涉嫌骗取医保资金。近日彭拜新闻发布的一则《重庆一男子病历有月经史等:保险公司拒理赔,医院拟诉其诽谤》的文章中这等奇葩事就出现了,那么面对这么奇葩的病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是否真的太过轻率?
男人出现月经史已经不是第一次
报道中50岁的重庆男子郑先生病历中竟然出现了完整的月经史:初潮年龄17岁,平素月经规律,经期5-6天,周期28-30天,经量正常,无痛经,无凝血块。停经后半年后复潮;末次月经年10月29日。
男人病历中出现月经史,显然是病历有误,医院董事长也承认病历中月经史的书写是医务人员操作错误所造成。病历写错,其实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男子病历出现月经史也不是头一次,就在去年5月秦皇岛男子就因医生开化验单时不仔细导致检验单“病史及特征”一栏出现了月经经期延长,上环6年的表述。
保险公司拒赔是因为有月经史?
难道保险公司真的是因为这段荒唐的月经史而拒赔?其实不然,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给出的拒赔原因是“故意不如实告知”,具体理由为《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从病历可以看出,这份病历中记载的诊断结果为肛瘘、混合痔和冠心病,这个诊断结果才是拒赔的关键,月经史并不影响理赔。
对于郑先生的理赔决定,保险公司的处理似乎也并无不合理之处,因为郑先生无法证明病历的真假。涉事保险公司提出建议郑尚东做司法鉴定,如果“隐瞒”医院伪造的,保险公司会启动相应机制,恢复郑先生的理赔流程。
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郑先生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核心的问题就在于病历的真假,医院董事长虽然承认了病历中月经史的书写是医务人员操作错误所造成,但表示其他病历并无不实之处。对于这份病历,郑先生表示,“荒唐!肛瘘、混合痔这些病我都没有!我一个男的怎么会有月经史呢?”,然而在病历中,除了月经史、现病史中提到肛瘘混合痔等,还有冠心病既往史,哪些是写错了,哪些是真实的,还是整个病历都是伪造的,都无法确定。医院所说只有月经史是医务人员操作失误造成,那么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便可成立,如果整个病历都是伪造的,那么就不是郑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赔付。
病历的两大疑点
关于这份病历有两大疑点,一是这份病历是否是郑先生的病历,也医院有诊疗经历。二是这份病历内容是否真实,医院有就诊经历,但病历是别人的或者病历的内容不实。
郑先生医院病历上的亲笔签字
医院病历上的签字
那么这到底是不是郑先生的病历呢?郑先生否认病历的签名、文字是他写的,并称自己没有相关的诊疗经历。由于时间太久,无法调取监控记录查验医院就诊,所以只能通过对郑尚东的入院记录做笔迹鉴定和手术痕迹鉴定来证明,但医院拒绝做笔迹鉴定,却想要走司法途径起诉郑先生。为什么要起诉郑先先生呢,医院医院套取医保基金。郑先生表示年10月,家中的亲戚曾介绍他去医院免费做体检,医院收取郑先生的医保卡、身份证,体检完后什么都没给,过了几天才把医保卡还给郑先生。
此外,郑先生在当地医疗社会保障局查询自己的医保报销记录时发现,年他共计使用医保统筹支付额.67元,而他称自己在这一年里没有进行过相关报销。因此郑先生怀疑制造了虚假病历,利用他的医保卡套取了医保基金。
关于病历的真实性,医院董事长所说“病历中月经史的书写是医务人员操作错误所造成,但其他病历并无不实之处”呢?我们仔细看这份病历不难发现,在既往史一览表述是前后矛盾的:前边提到“冠心病史3+年,间断服药”,而后边又写到“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病史”,前后矛盾。
病历出现错误,很大医院大多都是采用电子病历系统,医生在给患者诊断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一个已经开过的病历,复制粘贴,再根据当前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若医生稍不留意,病历和患者张冠李戴的情况也就可能随之发生。
因此,既往史的错误很可能也是在使用病历模板时,除了忘记删除月经史,也忘记了删除既往史中后边的否认“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而另一种可能就是真的就是为了套取医保资金粗制滥造的制作了假病历,而没有考虑病历是否可信。
再次提醒:病历很重要一定要仔细核对
病历错误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更是屡见不鲜,此前我们曾发过一篇文章“25岁小伙失眠三十年的”,文医院误把30天写成了30年,一字之差就导致拒赔,细节决定成败,千万不要再小看病历的作用。关于病历怎么写,病历有问题被拒赔了该怎么办此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提过,这里就不在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