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管理,提升水上旅游项目品质,三亚近日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年10月2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三亚市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市场主体可在市行政区域海域规划和水域规划内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未办理商事登记和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个人或组织(无照)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项目。并要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包括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在内的需要进行事后材料各案的水上旅游项目清单。
原文:
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管理,维护水上旅游项目秩序,提升水上旅游项目品质,保障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水域内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上旅游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游船、游艇,以及利用各类载具实施的海上娱乐体验、冲浪、潜水等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各类载具是指包括但不仅限于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水上飞机、拖伞等无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由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水上旅游项目清单。有国家和本省规定或界定标准的水上旅游项目,执行相关规定或标准。
第四条在本市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市场主体可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域规划和水域规划内依法依规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未办理商事登记和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个人或组织(无照)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项目。
第五条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依法监管、综合治理、服务至上、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旅游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良好秩序、特色项目与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水上旅游项目工作,坚持水上旅游项目联合执法,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水上旅游项目发展。水上旅游项目管理实行不定期综合整治和常态监管的执法模式。不定期综合整治工作由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牵头,资规、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海警、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各相关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共同配合,根据监管情况,不定期开展联合水上旅游项目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水上旅游项目、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常态监管工作由旅游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辖区水上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督促区级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本辖区水上旅游项目综合整治和水上旅游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港口码头的赋权和监督管理,码头成立综合服务公司,并对本码头内的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进行统一封闭管理,采用统一“身份证+人脸识别”进出码头。
第二章促进措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规划,并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海域规划和水域规划以及省水上旅游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市水上旅游项目发展规划,对水上旅游水域进行功能划分,实现动静态分离,将传统海上旅游项目水域与海上新业态项目水域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进行分类划分,明确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水上旅游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有利于水上旅游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培育区域水上旅游特色项目品牌,促进水上旅游项目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在海洋旅游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区域或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周边重点发展水上旅游项目。推动部分旅游水域统一经营管理,全面负责海域的使用申请审批、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秩序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水上旅游项目奖励措施,统筹旅游产业发展等相关资金,推进水上旅游项目新业态的发展,支持建设水上旅游项目码头、水上加油站、水上污染物接收设施、水上救援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水上船舶、水上体育用品抵押贷款、经营性信用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水上旅游项目发展的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特色、精品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并根据需要制定水上旅游项目地方标准,监督和引导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
第十二条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旅游项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心肺复苏术”等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水上旅游项目人才队伍。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提高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从业者以及游客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市旅游推广机构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水上旅游项目宣传推介活动,提升特色、精品水上旅游项目的市场知名度。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水上旅游项目。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申办水上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海域使用、航线许可、船舶检验、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申办水上旅游项目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配备保安等内部保卫力量,配齐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反暴恐和应急处突相关器械和防护装备等。
第十六条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简化水上旅游项目审批手续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设申办水上旅游项目限制性条件。
第十七条水上旅游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健康证明,以及船员适任证、驾驶员适任证、帆船帆板教练证、皮划艇教练证、冲浪教练证、潜水教练证等境内外权威机构颁发并达到相关工作岗位要求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对于目前无法确定资格证书的水上旅游新业态项目,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建立项目操作人员培训机制,操作人员通过经营人或设施生产厂家进行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境外人员投资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在水上旅游项目就业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以游船(含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游艇等营运船舶经营水上游览观光运输业务的,应按照海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或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商事登记。
第十九条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包括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在内的需要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清单。申请经营清单内水上旅游项目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向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材料备案登记表》;
(二)从业者的商事登记信息;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板、水上飞机、拖伞等信息;
(四)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岗位从业资格或技能资质信息;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与资规、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海警、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共享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相关材料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材料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备案信息,并向完成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发放识别号,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识别号和核定载客数量。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上旅游项目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水上旅游项目经营信息名录。
第二十一条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变更材料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材料备案:
(一)终止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旅游活动的;
(二)不再满足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旅游活动材料备案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潜水项目的,由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市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还应严格遵守本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二十五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服务为主,兼营探险、垂钓、食品销售、餐饮、婚纱摄影、汽车租赁等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经营。
第二十七条水上旅游项目企业需要在岸上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水上旅游项目企业需规范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相关信息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完整,标价之外不得收取未予标明费用。游船经营实行“通票制”,经营者应当在售票时向消费者告示游船上潜在的全部消费事项及价格。
第二十九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严禁自行或组织游客采挖珊瑚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向合格的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订购产品和服务,应当合法合规宣传水上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水上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游玩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或船只醒目位置。
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合法合规经营的水上旅游项目,可以在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领取本市统一制作的水上旅游项目相关备案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标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第三十三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水上旅游项目停靠、上下游客的码头或浮动设施需要满足安全条件要求,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使用非自有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需要与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按照设施生产厂家提供的设施保养标准,定期对海上新业态的器材和设施进行保养维护。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消费者的转移工作。发生碰撞事故的水上旅游项目,应当互通所在企业名称,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水上旅游项目及相关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立即报告海南省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第三十四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