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自己在企业工作时,有很多年实际上从事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个人原始档案中并无从事特殊工种的记录,特别是原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之后,原单位已不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部门因个人档案中无记录,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条件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实,解决职工个人档案中无特殊工种记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问题,实践中还是有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经。除职工个人档案可以证明从事特殊工种外,如下几种方式也可以证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
1、现在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在以前,职工必须在职工工资表签字领取现金,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单位职工原始工资表是证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最有效的证据。
2、职工特殊工种待遇领取表,证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按国家特殊工种的政策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有井下津贴,从事野外,有野外津贴,从事高空,有高空津贴,从事高温,有高温津贴,从事有毒有害(如电焊工),有保健津贴,等,这些特殊工种待遇发放表,可以证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地点、时间、期限。
3、从事特殊工种领取劳保用品登记表,等等。
上述由企业留存的档案,完全可以证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地点、时间、期限。在国有企业中,即使企业破产、改制,企业原始档案是不会销毁的,一定会保存在原企业的上级部门、社会保险部门、企业留守部门等。
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手续时,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使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中记录为特殊工种,职工实际上并未从事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社保部门也不会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申请退休人员档案中无特殊工种记录,有职工特殊工种工资发放表、特殊工种待遇领取表、劳保用品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职工从事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社保部门也会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有案例证明,职工档案中无特殊工种记录,但提供了企业留存的原始工资表,社保部门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如果申请人提供原始工资表、津贴发放表等,能够证明自己从事特殊工种及时间,社保部门仍不办理,申请退休人员可以通过诉讼途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