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用品发给职工了,也要求他们工作时必须佩戴,他们没用起来,我们也没办法。”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的确按职业病防治要求,给劳动者发放了防护用品,但往往忽略了一项很重要的义务。
近日,富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走近某单位生产车间时,尖锐刺耳的噪声此起彼伏。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数控机床制造,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在车间检查时特地留意劳动者是否正确佩戴防尘口罩、护耳器等,发现一个接触噪声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并未佩戴防护耳塞。
“单位有发给我,但戴着干活不方便,有时候忘了也就没戴。”对于该劳动者这种不以为意的态度,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噪音对身体的伤害性及正确佩戴防护耳塞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其严格遵守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于该单位,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加强督促和管理。
劳动者戴防护用品,单位也受“牵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职业病防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可大大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正在作业的劳动者不能正确佩戴或不佩戴防护用品。有些劳动者表示单位有配发防护用品给自己,但因佩戴不舒服、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其未按正确方式佩戴甚至不佩戴,即使是佩戴了也未能及时进行更换。富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用人单位有义务指导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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